總則編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分 第三節 建築物高度 第四節 建蔽率 第五節 容積率 第六節 地板、天花板 第七節 樓梯、欄杆、坡道 第八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第九節 防音 第十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一節 煙囪 第十二節 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第十三節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第十四節 停車空間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第三節 防火構造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五節 內部裝修限制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二節 排煙設備 第三節 緊急照明設備 第四節 緊急用昇降機 第五節 緊急進口 第六節 防火間隔 第七節 消防設備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第三節 商場、餐廳、市場 第四節 學校 第五節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第六章 防空避難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設計及構造概要
第七章 雜項工作物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防護範圍 第三節 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第四節 施工架、工作臺、走道 第五節 安裝及材料之堆積
第九章 容積設計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 建築構造 第三節 建築物之防火 第四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五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六節 環境衛生及其他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 建築構造 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 第四節 建築設備
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
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第二節 設計原則
第十四章 工廠類建築物
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第十六章 老人住宅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節 建築基地綠化 第三節 建築基地保水 第四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六節 綠建材
建築構造編
第1章 基本規則
第一節 設計要求 第二節 施工品質 第三節 載重 第四節 耐風設計 第五節 耐震設計
第2章 基礎構造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地基調查 第三節 淺基礎 第四節 深基礎 第五節 擋土牆 第六節 基礎開挖 第七節 地層改良
第3章 磚構造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材料要求 第三節 牆壁設計原則 第四節 磚造建築物 第六節 加強磚造建築物 第七節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 第八節 砌磚工程施工要求
第4章 木構造
第5章 鋼構造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二節 設計強度及應力 第三節 構材之設計 第五節 接合設計
第6章 混凝土構造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品質要求 第三節 設計要求 第四節 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第五節 強度設計法 第六節 工作應力設計法 第七節 構件及特殊構材
第7章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二節 材料 第三節 構材設計 第四節 接合設計 第五節 施工
第8章 冷軋型鋼構造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二節 設計強度及應力 第三節 構材之設計 第四節 接合設計
建築設備編
第1章 電氣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三節 特殊供電 第五節 避雷設備
第2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第一節 給水排水系統 第二節 衛生設備
第3章 消防設備
第一節 消防栓設備 第二節 自動撒水設備 第三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第4章 燃燒設備
第一節 燃氣設備 第二節 鍋爐 第三節 熱水器
第5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一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第二節 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 第三節 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第6章 昇降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昇降機 第三節 昇降階梯 第四節 昇降送貨機
第7章 受信箱設備
第8章 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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