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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堆雜物,住戶生命安全誰顧?
2008/03/26
作者: 許啟龍
案例
凱悅社區是一住商混合型之社區,該棟大廈三樓以下是商場,三樓以上是住宅,該棟社區住戶王先生發現位於二樓之補習班常將不要的桌椅放置在樓梯間,或是有些住戶將鞋櫃、不要的家具放在逃生門口,王先生對於這種情況憂心不已,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為專有部分,亦不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故如為公寓大廈之走廊、樓梯、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即屬於共用部分,該共用部分即為各住戶所共有,且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而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依此,住戶不得於樓梯間或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堵住逃生門口。如違反該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依本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住戶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本條例第49條第2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二樓之補習班於樓梯間堆置雜物影響逃生門之功用,若致人死傷,依該規定,即須處以刑責。
住戶如有前揭違法事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及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仍不改善者,依同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本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本問題中,對於住戶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情事,管委會不能漠視,應即時制止、督促住戶改善;住戶如不改善,管委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仍不改善者,管理委員會亦可強制該住戶遷離或出讓,或聲請法院拍賣之。
(本文摘自「管好你的公寓大廈」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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