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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移交自我檢測篇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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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源德
法定查驗 建築物竣工後,依照規定,起造人會向主管機關申請竣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建築法第28條第3款)。目前除了建築主管機關之外,也會由消防主管機關進行現場勘驗。 建築主管機關查核重點為:建築平面、隔間、立面等現況與申請圖說是否相符,以及室內裝修(如沒有申請室內裝修則免)材料是否具備防火耐燃證明文件等。建築設備因當初圖審就非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所以大多數建築設備並沒有在竣工查核中特別查驗。 建築設備中查驗最為嚴謹的,可說是消防設備(建築法第72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70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消防主管機關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91年7月8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036號函頒)之要求,需要將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並且還需要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法令全文請參酌http://www.tcfd.gov.tw/03left/06appli cation/page8.htm)。 消防主管機關現場查驗時,會針對系統重點要求承商進行實測。概要說明如下: 一、警報設備 抽測火警探測器,以加熱或加煙探測器測試實際警報動作情況。 二、滅火設備 以緊急電源供應消防各泵浦實際運轉狀態,並於頂樓放射室內消防栓、地下室測試泡沫放射、撒水末端測試等。 三、避難逃生設備 各緩降機實際吊掛,套環及繩索垂下。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連結送水管透過消防水箱車實際加壓送水。 自我檢測 法定查驗因受限於主管機關之查驗人力和時間,同時主管機關審勘作業乃行政意涵,非實質審查意涵(請參酌建築法第34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故起造人或營造廠為了提高品質,以及讓日後專有或共用部分交屋或移交更加順利,會針對建築物本身及設備進行自我檢測,這也是各設備承包商對營造廠內部完工驗收之依據。 因為建築設備涉及多種次的專業,而一般小型工地(一百戶以內)大多未設置專職機電管理人員,工地主管大多以土木、營建背景為主,自然對於設備較為陌生。 自我檢測中比較常見的有兩種方式,即「法定自我檢測」及「查檢表式自我檢測」。 一、法定自我檢測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已經有若干法定自我檢測的項目: 1.給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8條):給水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加水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十公斤/平方公分或該管路通水後所承受最高水壓之一倍半,並應保持六十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31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必須六十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 2.消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4條):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3條: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二、機電設備查檢表式自我檢測 自主檢測查檢表請參閱「公寓大廈公設點移交實務」一書第77頁。 (本文取材自「公寓大廈公設點移交實務」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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