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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員洩漏業務機密,老板怎麼辦?
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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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律師
工商業時代,企業彼此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公司為了確保其業務機密不致被員工洩漏,往往於成立雇傭關係時,要求員工負有「守密義務」。倘若公司員工於離職之後,竟將機密無故洩漏,該公司又當如何依法救濟? 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藥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民國86年10月8日公布修正之《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18條之2規定,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參見《刑法》第319條),其被害人於受害時,如何提出刑事告訴?現舉一狀例說明。 狀例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王甲 住○○市○○路○○號 被 告 蔡乙 住○○市○○路○○號 為被告蔡乙無故洩漏因業務上知悉之秘密,依法提出告訴事: 緣被告蔡乙自民國○○年○月間至今年○月底,在告訴人所開設之○○藥廠擔任藥師,對於本藥廠所生產之藥劑內容配方、數量,以及銷售之價格、對象,知之甚稔。今年○月底藉故離開本藥廠,詎其竟與楊丙串通合作,非但將本藥廠之藥品製法洩漏無遺,且以更低之價格拉攏本藥廠之原有顧客,致本藥廠之營業受到嚴重之損失。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構成《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是被告之行為顯涉該條之罪嫌。為此依法提出告訴,狀請 鈞署鑒核,速傳訊被告到案,偵查起訴,以懲不法,而明法治。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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