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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說清楚,講明白
2011/05/04
作者: 李永然
國人相當關心何謂「內線交易罪」?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而買進、賣出股票者,即構成內線交易,此一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的犯罪,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因該犯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參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
是否成立「內線交易」,有一關鍵要件,即何謂「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其意涵有二,即:一、關於公司的業務、財務或公司之股票的市場供需或公開收購的消息。二、此等消息對公司的股票價格有重大的影響,或對投資人之投資的決定有重要影響。
大法官賴英照教授對此一問題,就實務上曾發生的具體個案,列出下列事項認為是屬重大消息(註):
一、公司財務周轉困難致支票退票、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商業本票無法兌付等。
二、公司因營業不善或市場變化等因素,發生鉅額虧損,大幅調降盈餘目標或財務預測,或導致銀行抽銀根等。
三、因認列所得稅利益增加當年度盈餘,或營運好轉,營收大幅成長,調升財務預測。
四、出售土地獲鉅額收入,使公司獲利大幅增加或轉虧為盈。
五、簽訂土地開發契約,使公司的土地免遭法院拍賣。
六、簽訂土地出售契約,創造可獲得售地利益的表象。
七、推動子公司釋股及上市計畫,或出售持有的他公司股票,預期獲得鉅額出售股票利益。
八、負責人掏空資產或侵占公司的鉅額資金。
九、主管機關核准或駁回現金增資申請書。
十、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車禍死亡。
投資人買進或賣出股票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必須注意前述規定,方可避免帶來法律爭議。

註: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367∼369,2006年2月初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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