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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應善用新聞自由,切勿濫用而踐踏人格權
2013/10/25
作者: 李永然
台灣自解除戒嚴之後,媒體的新聞自由空間突然放大許多,除《出版法》已廢止之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解釋文也限縮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成立可能。該解釋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按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讓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力量,進而促成政府的效率及政治的清明;然而台灣自開放媒體經營,媒體業的競爭加劇,有些媒體刻意透過膻、色、腥的內容,吸引閱聽大眾,造成目前台灣媒體的亂象。
鑒於媒體亂象造成台灣社會的負面影響已至深且重,許多家長為了不讓子女價值觀及身心受汙染起見,乾脆拔掉電視插頭或停止訂報,可見社會有識之士對此惡劣現象已有覺察。
筆者要在此呼籲台灣的媒體業主及新聞從業人員在善用新聞自由之際,切勿為了競爭而造謠生事、顛倒黑白、過度渲染,因為新聞一定要本於「事實」,只有本於事實的報導,才是尊重被報導者之「人格權」的表現,也才能真正滿足閱聽大眾之「知的權利」。
更何況,完全背於事實的新聞報導,除了破壞他人名譽及隱私外,嚴重者,更可能毀掉他人的事業、工作及家庭。筆者因執行律師業務的關係,看到一些當事人被惡質的媒體惡意不實報導後,事業因而一敗塗地,家庭因而破碎,個人健康也亮起紅燈。故在此切盼媒體以負責任的態度,善用新聞自由,據實報導,這樣才能展現媒體良心,而台灣也才不會因為媒體惡性競爭、八卦化,陷入經濟、政治發展的惡性循環。
另外,筆者則期許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能對惡質媒體的不肖記者展開有效的法律監督,一旦有「實質惡意」時,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才符合保障人民之「人格權」的精神;切勿姑息養奸,才不致辜負人民的負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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