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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債留給我!——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04/02/03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張大有一配偶王花,二人育有二子,分別為張一、張二。張大因經營不善,負下鉅額債務致鬱悶而死,王花、張一及張二即將成為繼承人,則他們三人該怎麼辦?

解析:

我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張大死亡,其配偶王花及子女張一、張二等三人即可依法共同繼承。但如繼承人擔心被繼承人生前有鉅額債務,此時可以「拋棄繼承」,因我國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一旦拋棄,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不過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時,還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依法定方式: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參見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
二、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我國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就以本案例而言,如張大死亡時,其父張天仍健在,而其母亦已亡故,則張天依法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張一、張二及王花三人拋棄,依法自應由張天繼承;所以張一、張二及王花拋棄繼承時,依法即應以「書面」通知張天。
張天如擔心承受其子張大所遺留的債務,張天也可以拋棄繼承。
三、管轄法院:我國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假設張大生前設籍於台北縣板橋市,即應歸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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