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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最Hito的書——到會人數不足,怎麼開?
2004/05/17
作者: 李永然
書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
作者:李永然律師
系列:法律常識入門系列 10 2B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愧為「民生」法案,於去年十二月底修正公布後,隨即引起廣大讀者注目,反應熱烈;順理成章地,3月份永然文化暢銷風雲榜也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勇奪冠軍寶座。本條例究竟如何適用?以下精選其中一篇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知予讀者分享。

案例

老王在人人社區負責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此次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標準,老王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該如何依法解決此一問題呢?

解析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行之。所以,區分所有權會議要達成「決議」,門檻較高,必須有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如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參見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台抶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六四號函)。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因出席人數縱使加上「委託書」仍有不足時,可以運用「假決議」的方式。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最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論是依「普通決議」、「假決議」的方式,均應作成「會議紀錄」,其中應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且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然究竟要如何公告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前述的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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