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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要變夾層屋,行不行?
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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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案例間 社區一樓的住家為挑高設計,部分住戶就因此設置了夾層,請問這樣可以嗎?因為這是屬於專有部分,非公共部分,請問管委會是否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解析間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可知公寓大廈之住戶即區分所有權人利用其專有部分,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之行為。而所謂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係指未依建築物建造設計之原意及一般社會經驗之使用方式而為使用。台北市曾有一案例,一社區大樓住戶周○○,將其所有之區分所有權中專有部分室內設置夾層,而原建造設計時並無夾層之設置,周○○應依無夾層之原有設計空間做正常使用,始符合該房屋建造設計之原意及一般社會經驗之使用方式。周○○竟擅自在其房屋室內設置夾層,顯非屬使用執照圖說核准範圍,性質上為擅自建造違建物,不論其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鑑定如何,有無依台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之規定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報備,其違建行為俱屬事實,周○○設置夾層之行為,顯已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經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請台北市政府處理,台北市政府以周○○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92年12月31日修正後第49條第1項第1款),以87年3月31日府工建字第○○○○號書函科處周○○罰鍰新台幣○○萬元,並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判決89年度判字第71號判決、90年度判字第2084號參照)。 所以,住戶不可任意在住家內設置夾層,如有這種情況,則視為違建,管理委員會當然可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本書摘自「保全及樓管法律實務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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