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永然
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U. 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在聯合國的推動下,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石通過;然而,因為宣言缺乏約束力,各國際組織串連又過了三十年,到1989年才再度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並訂定每年的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又過二十年的2009年,內政部日前才邀集中央、地方機關與工商團體檢討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決定增列四月四日兒童節全國放假一天,以凸顯對兒童的重視。時隔幾日,今年兒童人權日的前夕,台灣台北縣蘆洲市一名4歲女童疑因吵鬧,遭到李姓母親的表姊家人凌虐死亡。在三十坪房子裡,女童生母和大表姊一家,靠著冰塊、電風扇及開窗通風一起忍受陳屍近三天的女童。此案件之駭人聽聞,連辦案員警都說二十年來前所未聞,然而,卻在案件爆發兩日之後,消失在台灣各大平面媒體的追蹤報導與後續檢討之中;而電子媒體畫面的強力放送似乎也僅止於警員的不夠謹慎主動,與親人的涕泗縱橫、追悔遺憾。應該更令台灣人民共同遺憾與檢討的,難道不是台灣人對於早殞的小生命之漠然無視,而任由一週前的立委緋聞熱鬧滾滾,持續推出精彩續集?社會究竟將兒童人權置於何處?! 「兒童權利公約」開宗明義揭示「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然而,在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之中,卻有百分之八十五兒虐的案件,其動粗虐待者為受虐兒童的親生父母;另根據2008年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平均每天受理四十五個孩童受虐案件。如果以李小妹妹被親人虐待直到含冤而亡,卻未被受理的狀況來推想,像李小妹妹這樣被親人虐待至死都未能抵抗及為自己伸冤的實際案件,密度甚高,可能這樣的遺憾就發生在你我的生活周遭。 孩童在身體和精神狀態都未成熟之時,最貼身照料的親人一旦對之痛下毒手,其保護自己的能力幾近為零。在此呼籲:不論是鄰居、警方、媒體、社工人員、台灣所有民眾,對此類社會問題,應該要夠警醒、敏感。一旦知悉或有所聽聞,應立即反映並進行通報,這樣才能提前保護這些尚無自救能力的孩子,為他們發聲。如果能有前述的作為,台灣的人間慘劇也就可以減少。盼望防治家庭暴力的努力可以深入每個街頭巷尾,視人子亦如吾子,莫使兒童的身心安全再度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