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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投保,理賠有保障!
2009/04/13
作者: 李永然、張宜琪
保險是「無形商品,有形契約」,民眾投保前除了應慎選壽險顧問外,保險公司的聲譽也相當重要,萬一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的理賠態度和制度影響甚鉅,建議挑選理賠糾紛率較低的保險公司,比較有保障。民眾在投保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保時要誠實告知:
許多理賠糾紛都是因為民眾投保時未對要保書詢問的內容誠實詳細告知或隱匿部分病情,以致發生逆選擇的情況;日後理賠時,才被查出「違反告知義務」而遭到「拒賠解約」。但消費者經常不清楚要保書詢問事項的意義,因此在填寫時有所遺漏或錯誤,此時壽險顧問就扮演重要角色,若壽險顧問能清楚說明,使保戶能夠正確填寫,即可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二、了解商品「承保範圍」:
消費者必須了解「保險是有條件的承保,並非全都保」。消費者應在投保之初,請壽險顧問詳細說明保單承保的危險範圍,例如「醫療險」與「傷害醫療險」的保障範圍並不相同;若想獲得較完整保障,需多支付些保費,購買保障範圍涵蓋疾病與意外的醫療險。
三、釐清「除外責任」內容:
所謂「除外責任」,即被保險人發生的事故,若屬於條約中除外責任約定範圍,則不理賠。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除外責任約定,必須詳加界定。例如意外傷害險對於汽車的特技表演或競賽期間發生的事故,列在「除外責任」中,也就是因為汽車特技表演或競賽而發生的死亡或殘廢,皆無法理賠;但壽險並沒有類似的除外責任約定,所以前面所舉的事故,在壽險原則上可理賠,意外傷害險則無法得到給付(註)。
由上可知,消費者在投保前應審慎了解保單條款,對於應據實說明義務事項,不可隱瞞,要據實告知。清楚了解所投保商品的承保範圍,才能獲得完整的保障。另外保險理賠爭議案件不少,保險公司係為防止詐領保險金等不道德事件發生,但消費者也應爭取應有的權利。對於發生保險事故,要申請理賠時,保戶應確認理賠申請所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理賠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填寫完整等,保戶想要在最短時間內獲得理賠金,最重要的就是申請理賠文件要齊全,就可以縮短保險公司審核理賠的時間。
另外保戶在購買保單時,一定要親自簽名。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者,保單中所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無效。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保單中所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無效。另外常有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單,貪圖便利,代保戶簽名,如被查獲,該保險業務員會被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撤銷業務員的登錄資格。
綜上所述,保戶在購買保險要謹慎了解投保商品、保單條款內容、據實告知及填寫保單資料,才能在將來申請理賠時,順利獲得給付,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參見饒榮華所撰「保德信人壽:投保前三思 理賠糾紛少」乙文,載自民國97年11月18日工商報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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