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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欠薪,員工怎麼辦?
2008/06/30
作者: 李永然.李旻燕
案例
龍龍的老闆已經是第四個月發不出薪水了,同事間流傳著老闆有打算歇業的念頭,雖然老闆頻頻喊話希望大家對公司有信心,但是龍龍擔心如果公司真的歇業,公司之前所積欠的薪資該怎麼辦?
工資優先受償權
關於雇主積欠員工薪資之情形,員工是否受有最優先清償之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如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在未滿六個月之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利。即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得優先受償(註一)。
積欠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
所謂「最優先受清償」,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債權而言;至於工資與稅捐,何者優先受償?端視該稅捐就其受償順序有無特別規定以為區別。例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因此,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至於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自當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惟該稅捐債權與上開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之工資債權並存時,基於保障勞工之基本生存權及維護社會安定,以工資較無特別規定之稅捐優先受償為宜(註二)。
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
如雇主真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歇業等情事,員工除於雇主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利外,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予勞工。惟如雇主事實上仍有繼續營業之行為,僅單純拒不給付薪資者,則顯非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歇業情形,應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餘地。於此情形,如雇主未依約定按時給付勞工薪資,則雇主之行為顯然違反雙方之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而有侵害勞工權益之虞,此時勞工不僅可向雇主請求薪資,甚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其與雇主之勞動契約,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註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參照。
註二:法務部80年度法律字第5978號及財政部80.7.27台財稅字第0259657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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