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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特留分——不孝子也能繼承遺產
2003/04/30
作者: 羅美棋
特留分之意義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時,依法律之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遺產予其法定繼承人之制度。

特留分之立法理由

被繼承人在生存期間有權自由處分(如出賣或贈與)其全部財產,同理,亦應承認其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如被繼承人將全部或大部分遺產遺贈他人,不免不近人情,如其繼承人猶待其扶持養育,卻任其陷於困境,殷待國家或社會救助,於情於親均不允洽,為調和親情倫理及維持家之圓滿,乃有特留分之規定。

特留分之比例

所謂特留分之比例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遺贈其遺產應為其法定繼承人保留之比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特留分被侵害如何主張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時,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如受遺贈人為數人,應按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例如:張善,心存大愛,育有張良、張慈、張悲三子,立遺囑謂死後將其遺產分二分之一予李戒、四分之一予陳定、四分之一予吳慧。設良、慈、悲三人罹疾就醫,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得各向李戒、陳定、吳慧扣減半數之遺贈額,茲假設遺產總額為一千二百萬元,張良、張慈、張悲得向李戒要求扣減遺贈額三百萬元,向陳定、吳慧各扣減一百五十萬元。
註一: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特留分不足時,得按不足之數自遺贈財產扣減,並不認該違反特留分之遺囑無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九號判例)。
註二:違反特留分之扣減請求權應向受遺贈人意思表示,其行使與否,由扣減權人自行決定(法務部邠汸汫法律一三七二七號函)。
註三:生前贈與不受特留分之限制(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六六○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一號判例)。
遺囑違反特留分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於遺產稅之負擔
遺贈稅法第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拋棄繼承或拋棄遺贈即非納稅義務人),依民法規定如有侵害繼承人之應繼分,充其量只是主張扣減遺贈而已。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對應納之遺產稅仍負繳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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