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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入門--服役中非所在不明,公示送達不合法!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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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蘇南桓
案例
姜羽於入伍前接受朋友歡送時,在某KTV店內與柯人仁發生糾紛,繼而出手毆打對方,致臉部淤傷。經柯人仁提出告訴,檢察官乃依傷害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被告罰金五千元。判決後第二日,姜羽即入伍服役,判決書寄至姜羽之住處,致姜羽無法收受。法院因不知姜羽已在服役中,誤認姜羽為行蹤不明,遂以公示送達判決書之方式將全案確定。姜羽事後該如何補救呢?
解析
按判決後,須將判決合法送達被告以計算上訴期間,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因此,公示送達,以被告之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始得為之,如被告所在地甚明,不向其所在地送達,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以為送達,即不發生送達之效力。對於在軍隊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明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亦為刑事訴訟程序所應準用,既有此特別規定,自亦不能視為所在不明,倘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即不能發生送達之效力,從而此項方式所送達之判決,無由確定,法院應重新經由該受送達人之長官為送達。 本案情形,因公示送達不合法,判決仍未確定,被告宜速通知原判決法院重新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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