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進口專利商品,取得授權了沒?
2008/03/27
作者: 蘇孟濬
案例
張三日前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予的新型專利證書,上面載明張三為該項專利權的所有權人。但張三疑惑的是,從該專利證書上看不出其到底可以擁有哪些權利,尤其聽說有貿易商自大陸進口一批與其專利技術十分近似的商品,由於該批進口商品並非在台灣製造,張三是否有權要求貿易商不得進口呢?
解析
專利權是一種基於民事權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同時其也是一種排他權,專利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關於該專利技術的一些行為。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23條的綜合規定,專利權包括: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由上述法條的規定可知,專利權至少包括了「製造權」、「為販賣之要約權」、「販賣權」、「使用權」和「進口權」。茲分述如下:
一、製造權
指的是製造如專利說明書所敘述的那種產品之權利。其中並不追究該產品是以何種技術製造,或者是在何處製造,以及製造數量的多寡,只要是生產了如他人專利權技術所稱的產品,形式上即侵犯了專利權中的製造權。
二、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權
大陸專利法又稱作「許諾銷售」。此一權利是參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28條之規定而新加入的,其是指以販賣為目的,向特定或非特定主體所表示的販賣意願。該權利的提供可在銷售行為準備階段即採取防範措施,遏止侵害行為的蔓延,從而更有效維護專利權人的權利。為「販賣之要約」與「販賣」屬不同之行為,販賣是指買方支付價款,賣方交付標的物的行為;如果僅有販賣的意思表示(債權行為),沒有實際交付的行為(物權行為),則應認為尚未完成販賣行為。簡言之,要約販賣係指在販賣行為實際發生前的一個特定階段所進行的一些特定行為,舉凡為簽立契約所為表示之「要約」;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的「要約引誘」;達成販賣之協議以及對產品之宣傳、展覽、公開演示等均屬之(註一)。
三、販賣權
是一種於市場上可以排除他人而專有壟斷銷售的權利。其銷售的產品,當然也必須是如專利技術說明書所稱的那種產品,如果販賣的商品並非來自專利權人親自製造或授權製造者,不管其出處為何,皆侵犯了專利權中的販賣權。
四、使用權
指的是可以合法使用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的權利。這裡所使用的也可能為一種專利方法。使用的權利必須透過購買專利權人合法製造或授權製造的產品,或者是合法授權使用的方法始可。因此,自無權製造者處購買了仿冒品,也不得加以使用,否則盲目地使用,即會侵犯專利權中的使用權。
五、進口權
專利產品的進口,是指將專利產品或者包含專利產品的物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自境外引入我國境內的行為。進口權,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製造權、販賣之要約權、販賣權、使用權和進口權為專利權所賦予的五種權利,這些權利的執行係依照授予該專利權時該發明或新型專利的專利說明書之申請專利範圍或新式樣專利的圖面搭配創作說明所載的範圍為準;也就是說,侵權的產品或是方法、技術必須是專利範圍所能涵蓋的。
註一:劉尚志、陳佳麟,兩岸專利侵害保護之比較,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智權情報網,2002年7月12日。
(本文取材自「新專利法與你」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