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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談法律——訪問陳凱倫夫妻——小心!著作權法來敲詐
2007/10/26
作者: 採訪∵周美君 整理∵李廷鈞
名人談法律——訪問陳凱倫夫妻
小心!著作權法來敲詐
採訪∵周美君 整理∵李廷鈞
鮮活、靈巧的陳凱倫,曾經是螢光幕前亮麗的一顆星。但他選擇不同的星光大道,努力經營文化傳播事業,並致力於公益活動,結合主持專業的功力,在別於一般明星的頻道上星光熠熠。
成為名人絕非偶然,成功之人大多是過關斬將的勝出者。陳凱倫,經歷過跌倒、灰心、挫折的低潮,因為他選擇不可能一飛沖天的人生道路,也因如此,找他及妻子──這位與他一路走來始終相扶持的女子,談「法律」有趣的、慘痛的經驗,提供給讀者作為借鏡,是最為首選了。

想設計「白話結婚證書」的理由

陳凱倫:想設計出「白話結婚證書」,是李永然律師和我都覺得結婚證書上往往是古文言文,咬文嚼字不容易唸,我一部分的工作,是承辦婚禮活動、主持婚宴,其中一個環節,就是請來德高望眾的人士來證婚,如果證書上文字難讀難懂,證婚人就容易唸錯,或者是座上的賓客因聽不懂而覺得無趣枯燥。我記得我公司辦理的婚禮中,有一個新郎就很用心,他事先把結婚證書重新打一次,在證書上祝福的文言用詞旁邊加上注音及註解,讓那位忙碌趕來的證婚人不致唸錯而尷尬。
我還有個經驗,馬英九有一次在南部騎完腳踏車,然後趕去一個婚禮當證婚人,因為太累了,還把主婚人唸成新娘的名字,後來我就趕緊上去轉話,化解可能會有的尷尬。
基於同理心,我當主持人時,我也會希望別人給我的字條要工整,好讓我看得懂。這和結婚證書不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嗎?
李永然律師因為擔任過數次證婚人的角色,對於結婚證書有深刻的體會,他與陳凱倫數次碰面時,自然聊起「結婚證書賦予的意義」的話題,而有了共同的念頭──製作一張讓人人都懂的「白話結婚證書」,並在證書中加入婚姻重要的法律概念,如此彰顯結婚證書的重要,不是流於形式,而是富有意義的。
陳太太: 現代人結婚容易,離婚也容易,我想,懂得重視結婚儀式、注重典禮中每個環節的新人,也會相對的重視婚姻,魚幫水、水幫魚,這是會相互影響的。這也是我們「婚禮顧問公司」想要幫助新人的地方,其實結婚不只是一天的事,婚姻才是真的漫長人生路,但藉由儀式的慎重,更能顯現婚姻是不可輕忽的,回歸正常的生活後,彼此間的生活磨合、遵守權利義務都要花工夫,這就牽涉很多的法律在其中,所以說法律對婚姻來說很重要。
陳凱倫: 我覺得李律師的建議很好,在白話文結婚證書上面加上婚姻的重要法律,讓新郎、新娘可以了解結婚的法律意義和責任,這點值得我們一起來推廣,因為很多證婚人、新人都覺得只要簽個名就沒事,但是藏在婚姻裡的法律是真的滿多的。如果在婚禮上告訴新人及貴賓們,等於是為這樁婚姻揭示一個有內涵、具深遠意義的開跑點,真的是滿好的。
陳太太: 我認為,設計出這樣的白話結婚證書,單由我們公司推廣給委託辦理結婚典禮的新人,效能只有小眾,沒辦法影響全眾,況且市面上也已經有其他版本白話的結婚證書,我想,剛才我們討論的重點,在於希望新人重視結婚儀式,會更重視婚姻,所以,我建議我們去坊間看看各種結婚證書、聽聽大眾需求的是什麼結婚樣式,就像有人採取公證結婚,有人請客不一定要證婚人。也許讓大家選擇,喜歡白話用白話,喜歡文言用文言,因為這個社會是多元的,白話不一定是結婚證書的唯一主張。
陳凱倫: 是啊!有人同居十年結婚一年離婚,因為結婚是三個家庭的結合,不是同居只是二人的組合。我們不希望婚禮只是形式,而是以強調儀式來加重結婚的意義。讓整個婚禮完整完美,也象徵著婚姻的完整,而不是虎頭蛇尾。
要強化結婚的意義,還是要有人推廣,我建議我們可以當出發點,推出白話又具婚姻法律的結婚證書,由我們與李永然律師一起發表出來,共同提倡。

經營婚禮顧問公司和文化傳播公司的法律經驗談

陳凱倫夫妻經營的公司,活動性強、資訊也多,當然需使用大量的著作,對於著作權,他們的切身經驗可不少!也因為處理著作權事件,陳太太比陳凱倫早一步認識了李永然律師。
陳太太: 我們曾經幫資生堂辦一場大型的發表會,發表會裡面牽涉燈光、造型、化妝、音樂。使用的音樂大部分是資生堂的著作,但其中有一部分像是出場音樂,是我們公司去找某家音效公司授權使用的,不料活動結束之後,這家音效公司竟然告我們和資生堂。原因是:他說我們公司沒有付他們公司錢。可是我們公司明明付了,發表會當天他們公司的承辦人員拿音樂來時,堅持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們公司來不及請款作業,公司副總經理就略過會計程序,直接開了他個人支票給承辦人員簽字。就這樣,音效公司主張兩人是私相授受,沒有經過公司,就告我們和資生堂違反著作權,要求800萬元的賠償。經過一年多的訴訟,我們委託李永然律師幫我們處理這件事,最後我們勝訴了,因為我們真的已經付錢了。很疲憊,處理著作權真的要很小心。
另外,早期公司有仕女雜誌,有個大學生喜歡拍照,拍了很多照片,就常寄來雜誌社說要給我們刊登,他還為照片寫了些文句。有一次公司編輯就把照片當配圖,但沒刊登他原本寫的文句,但有註明攝影作者的名字。經過若干時間,我們收到南部某律師寄來律師函,原來是這位學生畢業之後,說我們盜用他的照片。這位律師事務所代表人滿兇的,他的說法是這張照片不可以當配圖。我當時以口頭請教李律師,律師說這情形有爭議。要南北奔波,我覺得實在累,就以約十幾萬的金額和解。就因為這樣的經驗,所以我們還特別為員工上著作權的課。李律師常說:法律不是給壞人用,也不是給好人用,法律是給懂得法律的人用。真的,我心有戚戚,所以我們要多接觸律師並要懂得法律常識。以我二十多年傳播工作的經驗,我和法律顧問都如此接近了,但不懂的法律問題還是很多。我真想進修,把法律的邏輯弄清楚以後好幫助人。

還給馬兆駿音樂著作權

今年年初,音樂才子馬兆駿突然撒手人寰,音樂界除了痛失英才外,也挖掘一段舊時的景象:早期的唱片環境,歌曲創作者都是以每首曲子五、六千元就賣斷著作財產權,馬兆駿創作了5、600首歌曲,也都賣斷了,以致日後他經歷困境、921震垮房屋……等等事件後,經濟情況不佳。這種現象在如今滿保護著作權的眼光看來,是廉價又不可思議的。但聽聞陳凱倫將他擁有的幾首馬兆駿的創作曲,送還給馬太太,著實讓人眼睛一亮。
陳凱倫: 民國七十二年,我那時候籌備了一筆錢,找了當時一時之選的音樂人創作,準備出一張唱片,馬兆駿算是我們的統籌製作人。一首六千元,把著作權賣給我,算算馬兆駿也有好幾首,這些著作權就在我手上。一直到今年過年,馬兆駿過世,我看到報上寫說:他的家屬覺得馬兆駿當年很多成名曲都被唱片公司買斷,想要向唱片公司要回著作權,我感覺這樣牽扯太複雜不太可能達成,太多年了,權利有的也轉了好幾手。因我單純的想要幫助馬兆駿,加上我這邊的問題也比較簡單,就決定把這幾首歌的著作權送給馬兆駿,於是和李永然律師討論,是不是可以做一個轉移版權的儀式,趕在馬兆駿出殯前送給馬太太。因為前面我說的原因,唱片公司難以歸還著作權,但大家都了解在心裡,也想表達點心意,結果馬兆駿的紀念音樂會那天,只要是馬兆駿的唱片,唱片行完全義賣不收錢,也讓人欣慰了些。
陳太太: 我補充一下,以前的價值觀與現在不同,對著作權保護也比較沒有概念,所以當時我們用高於市價行情一倍的價格買下著作權,在當時是合情理的。現在不同了,連孩子都會主張自己幾歲幾歲有哪些權利,還有人權,想要做什麼都可以。時代真的不一樣啊!

與李律師相識相助

陳凱倫: 李律師是我高中的學長,他常常找我出來做一些事情。以前我在中廣做廣播的時候,有「清官升堂」單元,李律師就是我嘴巴裡的包青天啊!後來中正高中的邵夢蘭校長往生了,他一個徵召我就跑去主持悼念會。他信得過我,所以他擔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也找我投入、主持晚會。我們相互協助,當初我們辦十大偶像選拔連續六屆,唯一找的見證律師,就是李永然律師。
陳太太: 其實是我先認識李律師的,因為早期我找他寫雜誌的專欄,後來聊起才知道李律師是凱倫的學長。記得有一次下午到我公司,來為工作人員上了兩小時的演講,台下竟然不會打瞌睡,我覺得他有說話的魅力,因為他講話的內容讓大家覺得有趣。
在陳凱倫夫妻口中,李永然律師是幽默有趣,又不擺架子的律師,他們夫妻有法律問題,就來找他問問。李律師也對陳凱倫夫妻認真做事的幹勁讚譽有加,只是本文主要談法律的經驗及想法,其他的我們就略而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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