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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的第三隻眼
2008/03/26 被偷窺、偷拍,被害人救濟有「法」!
作者: 溫煥彬
案例
美玉長得美麗動人,其鄰居鐵男竟偷窺美玉洗澡,還用V8攝影機偷拍,被美玉的哥哥逮個正著,此時,美玉要如何請求救濟?
解析
一、訴訟救濟途徑
1.首先送警處理:鐵男偷窺美玉洗澡,其「偷窺」行為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應先將鐵男送警處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警察機關得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所以鐵男會被警察機關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2.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訴追行為人鐵男的刑事責任:美玉可由其家人陪同至該管法院檢察署對鐵男提出告訴,訴追鐵男的刑事責任。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鐵男的偷窺、偷拍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的犯行,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又妨害秘密罪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
3.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鐵男負損害賠償責任:美玉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其隱私權受侵害,而對鐵男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其他救濟途徑或解決方法
(一)鄉鎮市調解(訴訟外調解):
1.調解成立:因本件偷窺、偷拍事件牽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事件,如果美玉或鐵男不想上法院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前,可先向該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若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並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之效力有:
(1)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即美玉就本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若已起訴、告訴或自訴,美玉得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即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確定力與執行力。若鐵男日後不按調解書內容履行時,美玉可持該調解書,對鐵男的財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2.調解不成立:
(1)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人美玉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即刑事部分視為已經告訴。
(2)如果調解不成立時,權利受侵害的美玉仍可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救濟。
(二)民法上的和解(訴訟外和解、私人和解):
1.和解成立:若美玉與鐵男不想上法院或美玉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未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時,可於訴訟外成立民法上和解(參照民法第736條),其有拘束和解當事人的實體法上之效力。
惟若鐵男已按照民法上和解契約內容履行,則美玉就本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若已起訴、告訴或自訴,美玉得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2.和解不成立:如果民法上和解不成立時,權利受侵害的美玉,仍可聲請鄉鎮市調解或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救濟,或提出刑事告訴,訴追鐵男刑責。
(三)法院調解(訴訟上調解):
1.調解成立:是指在民事訴訟起訴前強制調解,或當事人聲請法院調解,或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若調解經當事人美玉與鐵男合意而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所以調解成立之效力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法院調解筆錄有確定力與執行力。若鐵男日後不按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時,美玉可持該調解筆錄,對鐵男的財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又民事部分調解成立,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案件,告訴人美玉得於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屆時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會對鐵男為不起訴處分,如在審判中,刑事庭法官會對鐵男為不受理之判決。
2.調解不成立:法院調解不成立者,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或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四)訴訟上和解:
1.和解成立:在民事庭訴訟繫屬中,得隨時試行和解,所以當事人美玉與鐵男可試行和解。
訴訟上和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和解成立者,具有羈束力、確定力、執行力。本件美玉與鐵男達成和解後,若鐵男不按和解內容履行時,屆時美玉可持和解筆錄,對鐵男的財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又民事部分成立訴訟上和解,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案件,告訴人美玉得於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屆時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會對鐵男為不起訴處分,如在審判中,刑事庭法官會對鐵男為不受理之判決。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美玉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
2.和解不成立:訴訟上和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美玉仍可訴諸法院裁判,保障權益。
(本文摘自「瘦的和解勝過胖的訴訟」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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