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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何時可以請求分配?
2008/12/29
作者: 楊芳婉
分配時點和請求期限
法律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夫或妻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而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由判決中可以得知,包括夫或妻一方死亡、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另有學者認為,還包括婚姻無效或婚姻撤銷等原因,有上述的任一情形發生時,就有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及差額分配請求的可能。
請求的期限,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發生當時,也可以在以後。假設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因不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而未請求分配,那麼自有請求權之夫或妻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仍然可以向他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不過如果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已超過五年,才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就不能再請求了。法律之所以要限制行使請求分配的期間,主要是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行使如果久懸不定,怕會影響家庭財務及社會交易安全。
剩餘財產差額如何計算與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第一次修正時,為了肯定家庭勞務對夫妻婚姻生活的貢獻,參考國外的立法例而增設的。在增設以前,也就是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沒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在那時,很多太太婚後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務,一旦婚變,常落得一無所有。這樣對於管理家務及育兒的妻子而言,實在不太公平。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同年六月五日生效)時,加入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條文,讓操持家務的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也有分享婚姻中剩餘財產利益的可能。
但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非單純只是夫妻分財產,將先生的財產分一半給太太,或將太太的一半財產給先生,而是指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先清算出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剩餘財產,如有剩餘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才予以平均分配。而所謂夫妻的剩餘財產,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取得而現存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九十一年修正時,另增訂「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規定,因慰撫金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協力無關,故認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故將之排除。即九十一年修正後,夫或妻婚前的財產,及婚後因繼承或贈與增加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的範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由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因婚姻中的負債太多,導致沒有剩餘財產時,就以「零」來計算。此時,他方的剩餘財產如果是正數,假設是一百萬元,那麼一百萬元減「零」,這對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是這一百萬元。所以因負債沒有剩餘財產的一方,可以向有一百萬元剩餘財產的他方,請求五十萬元。如果夫妻兩人的剩餘財產都是負數,都以「零」計算,彼此都沒有可以請求的差額。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如夫妻之一方對婚姻未提供協力或貢獻(不工作、浪費財產、賭博負債等),法院可以「酌減」該一方的分配額。九十一年修正時,為因應具體個案需要,認法院審酌後如予酌減仍難符公平時,應賦予法院免除分配額之權利,故修正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參考法條:修正前後之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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