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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子嗣,財產誰繼承?
2003/10/17
作者: 文◎李永然

Q:

火旺為李甲之子,火旺娶妻A而未生下任何子女;火旺有同父異母的弟弟李乙、同母異父的弟弟王丙及由李甲所收養的兄長李丁。倘若火旺死亡時,遺有財產,其遺產究竟由誰繼承?

A:

遺產繼承依被繼承人於生前是否立有遺囑,可分為「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倘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則依遺囑繼承決定;至於被繼承人於生前未立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決定。
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繼承人的決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就以本案例而言,如被繼承人於生前未立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的方式決定繼承人。火旺無子女,但有配偶及父親健在,所以其財產應由「配偶」及「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即已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則第三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
依此推論,A及李甲均有繼承權,李乙、王丙及李丁則無繼承權。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配偶,有互相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如與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以本案例中,A及李甲均有繼承權,A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部分自歸李甲所得,至於李乙、王丙、李丁均不得主張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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