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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有沒有特休假?
2008/07/30
作者: 劉孟錦.楊春吉
案例

派遣公司把我們派遣到甲公司,可是在甲公司都已經做超過一年了,既沒有三節獎金,也沒有特休,完全沒半點福利,跟該公司的在職員工福利差了一大截。如果沒辦法升為正職,那麼派遣公司一個月大概可以從每位派遣員工身上抽佣3000至6000元不等,實在覺得很不公平,但是已經講明了都是契約工,即使我們的權利被剝奪而肥到派遣公司,也是無可奈何。我不明白的是,既然甲公司需要大量員工長期從事生產,為什麼不自己去招募員工?而我的派遣公司的所做所為,都是合法的嗎?我要如何爭取自己的福利?

解析

所謂勞動派遣(註1),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勞動派遣契約,並約定勞務支付地及給付對象,以派遣公司指示為準;派遣勞工被派遣公司派遣至第三人處(要派公司)給付勞務時,原則上會約定派遣勞工須受該第三人(要派公司)的指揮與監督,但派遣勞工與該第三人(要派公司)間又無委任、承攬、傭僱等契約關係,其工資亦由派遣公司給付,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亦有行使懲戒、解僱之權,因此勞動派遣關係中,雇用與使用雖有分離的情形,但又脫離不了勞動契約從屬性的本質,因而筆者認為勞動派遣尚未單獨立法之前(註2),仍須受勞動基準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及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之檢視。
本案當事人之勞動派遣,乃派遣公司與當事人間勞務支付地及給付對象之約定,當事人與該第三人(要派公司)間並無委任、承攬、傭僱等契約關係,尚難謂「派遣公司有介入他人勞動契約之情事」;至於派遣公司是否抽取不法利益,則須依合理性加以判斷,筆者認為應從嚴認定,以避免派遣勞工利益被派遣公司不當剝削,舉凡逾越一成以上者,除「派遣公司提出合理成本及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得為佐證其合理性」外,均應認其抽取不法利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條之禁止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註3)。
另問題中甲公司對勞工「工作一年以上,沒有特休」之做法,顯然與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之強制規定有違,派遣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註1:台灣高等法院94年9月22日94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相關草案版本,請參中華勞資服務基金會草案等。
註3:勞動基準法第7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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