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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問題多,解決有門道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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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楊春吉
再婚可以請婚假嗎? 問 題 我是某公司的勞工,離婚後再婚,向公司請婚假,公司說:「依公司規章,離婚後再婚只能請婚假三天,而且須扣薪及扣發全勤獎金」,請問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解 析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第9條之規定,勞工結婚者,得請婚假八日(註1),雇主應照給工資,不得因勞工請婚假而扣發全勤獎金。至勞工離婚後再婚,得否再請婚假?應依是否有結婚之事實而定(註2);倘勞工有結婚之事實,自得向雇主請婚假八日,雇主應照給工資,不得因勞工請婚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本案,該勞工既有離婚後再婚之事實,自得向雇主請婚假八日,公司所言:「依公司規章,離婚後再婚只能請婚假三天,而且須扣薪及扣發全勤獎金」,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及第9條之規定,自不可採(註3)。
註1:另須注意的是,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內政部74年6月28日怓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參照。 註2:內政部75年12月26日怑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參照。 註3:台灣高等法院94年6月29日94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參照。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得否要求檢具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問 題 生理期間身體不舒服想請假,公司要求必須檢具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才可以,這種做法合理嗎? 解 析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條之規定,勞工因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請生理假;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註1)。所以勞工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但得要求勞工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外之其他證明;惟其他證明,筆者認為仍應以合理為限,倘逾越合理程度,自是於法不合。
註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日戽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80年10月7日戽台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參照。
勞工可否以集體休假方式主張其權利? 問 題 罷工與集體休假有何差異?又勞工可否以集體休假方式主張其權利? 解 析 按罷工乃勞工為爭取其利益,集合多數勞工,以停止工作為手段,要求雇主同意給與特定利益之行為(註1)。罷工權固為法所賦與,惟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且罷工之行為亦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身體自由(註2),故罷工權之行使有其限制。而集體休假與罷工雖同為「以消極的不為其約定之工作」(註3),所追求者亦均為「要求雇主同意給與特定利益」,然勞工集體休假須請假獲准,罷工則不然,是兩者間最大的差異(註4)。因此勞工得以集體休假方式主張其權利,惟須請假獲准,此一先決條件難度太高,以致實務上發生這類案件訴請法院裁判者,為數不多,反倒因罷工行為訴請法院裁判者,委實不少。
註1:最高法院85年10月3日85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工會法第26條參照。 註3:最高法院86年4月3日86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4: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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