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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怎麼領?
2013/04/23
作者: 鄭正一
請領資格
一、老年年金(勞保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7項):𡛼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𥕛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勞保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條例第58條第2、3項、第63條之1第4項):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𡛼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𥐥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磮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𣄃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甪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保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給付標準
一、老年年金(勞保條例第58條之1)
(一)依下列兩種計算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55%。「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例如:100年1月1日,甲男60歲,投保年資25年5個月又10天,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投保年資25年5個月又10天=25+6÷12=25.5年,則計算式1.之老年年金=30,300元×25.5×0.775%+3,000元=8,988元。計算式2.之老年年金=30,300元×25.5×1.55%=11,976元。故甲男應選擇計算式2.,老年年金11,976元。
(二)展延老年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勞保條例第58條之2第1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勞保施行細則第79條第1項)。
例如:100年1月1日乙男60歲,考慮再工作3年始申請展延老年年金,3年後投保年資共28.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仍為30,300元。計算式1.之展延老年年金=(30,300元×28.5× 0.775%+3,000元)×(1+4%×3)=10,856元,計算式2.之展延老年年金=30,300元× 28.5×1.55%×(1+4%×3)=14,991元。故乙男的展延老年年金應選擇第2式,為14,991元。
(三)減給老年年金: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勞保條例第58條之2第2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勞保施行細則第79條第2項)。
例如:100年1月1日丙男58歲,不再工作,申請減給老年年金,投保年資共2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亦為30,300元。計算式1.之減給老年年金=(30,300元×23.5×0.775%+3,000元)×(1-4%×2)=7,837元,計算式2.之減給老年年金=30,300元×23.5×1.55%×(1-4%×2)=10,154元。
故丙男的減給老年年金應選擇第2式,為10,154元。
(四)被保險人於勞保之投保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國民年金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勞保部分不適用展延老年年金(勞保條例第74條之2第2項、國民年金法第32 條)。
例如:丁女65歲,勞保投保年資只有13年,並不符合申請老年年金的條件,但丁女曾有國民年金的投保年資3年。丁女勞保投保年資13年加上國民年金的投保年資3年,共計16年,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要件。因此丁女的老年年金依勞保投保年資及國民年金的投保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丁女的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國民年金投保薪資17,280元,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勞保老年年金:計算式1.之老年年金=30,300元×13×0.775%+3,000元=6,053元。計算式2.之老年年金=30,300元×13×1.55%=6,105元。故以計算式2.為優。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17,280元×3×1.3%=674元(國民年金法第32條第2項後段)
丁女合計可請領老年年金=6,105元+674元=6,779元
(五)被保險人於退保後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50%發給,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若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已有保險年資,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2項)。
遺屬年金之計算方式:
於請領展延或減給年金期間死亡者,依死亡當月所領老年年金之半數發給。於請領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加發眷屬之失能年金先還原成原數之半數發給遺屬年金。若被保險人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3項於未請領老年給付前死亡,則依死亡當月得請領減額或展延比例計算後之年金半數發給,未達減給年齡者,按減給20%計算後之年金半數發給遺屬年金。
循前例,甲男依上述領取老年年金,2年後因病過世:1.遺屬符合請領勞保遺屬年金之資格,勞保遺屬年金為11,976元 ÷ 2=5,988元。2.遺屬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老年年金總額,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為1,090,800元(如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1,090,800元-11,976元×24=803,376元。
上述遺屬僅能就1.或2.擇一領取。
(六)被保險人投保年資已滿15年且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若符合相關條件,得請領遺屬年金(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3項)。
(七)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已有保險年資,除依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3項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第4項)。
二、老年一次金(勞保條例第59條)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條例第59條)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前例,老年年金改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甲男,給付月數=15×1+10.5×2=36;甲男一次請領老年給付=30,300元×36=1,090,800元。
請領手續及表格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請書及給付收據。
三、同時請領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四、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勞保條例第58條第6項),如再受僱,僅能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二、勞保條例第58條第5項規定,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之請領年齡,於98年1月1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依上述說明,民國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至115年已提高至65歲,也就是說,勞工於98年1月1日未滿46歲,必須等到65歲才能領取勞保年金,除非選擇減給年金提前請領。
三、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且不受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及展延、減給年金之限制 (勞保條例第58條第7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𡛼高壓室內作業;𥕛潛水作業(勞委會97年12月25日勞保二字第0970140623號令)。
四、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第3款所稱「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係指(勞保施行細則第77條):
(一)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五、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保者,僅得申請「老年年金」(保險年資15年以上)或「老年一次金」(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不得再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六、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延後請領者,增給比例也不會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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