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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後才請求賠償,還有效嗎?
2008/05/30
作者: 李沅樺

案例
王日生在北宜公路發生車禍。原因是對向小客車超車侵入王日生之車道 。所幸王日生車子安全性不錯,身體並沒有受傷,車子倒是慘不忍睹,前後左右傷痕累累,修理費總計應付二十餘萬元。王日生向肇事之小客車駕駛林炳旺請求賠償。林炳旺剛開始再三推託,辯稱自己沒有過失,等到汽車肇事責任鑑定報告出爐後,林炳旺則改以向王日生苦苦哀求的態度,說自己每月收入所獲無多,養家本來就很吃力,現在自己的車子又撞壞了,要支出一大筆修理費,都還要去張羅籌措,根本沒有能力再賠王日生,希望王日生能寬緩一小段時間,一定賠給王日生。王日生一方面同情林炳旺,一方面也是疏懶,結果,一晃眼二年就過了。有一日,王日生心血來潮想到林炳旺也應該日子比較好過了,積欠他二十幾萬的損害賠償也應該償還一些才是,就登門請求林炳旺賠償。殊料竟被林炳旺轟出來,並說早已過了二年還來要?要告去告好了……。

解析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其因過失而不知者,並不包括在內。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由於侵權行為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僅有二年,因此要注意採取適當措施,以中斷其消滅時效。例如,以存證信函請求(但需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不生效)、起訴、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等。否則時效消滅再請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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