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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款,車主就是你
2008/10/06
附條件購車契約怎麼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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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仕翰
案例 Case 季之平工作至今五年,去年甫聞升職加薪之消息,他想工作這幾年都還沒有犒賞過自己,於是打算買一部夢想已久的休旅車,然而手邊的現金距離車價還有一段不小的距離。王信中是他的同事,熱愛投資理財,手邊存有不少現金,知道季之平的狀況,心想或許可以借錢給他,賺一點利息,輾轉聽說「附條件買賣」對債權人比較有保障,但附條件買賣契約應如何訂定,王信中卻是一頭霧水。 擬約要點 Point 一、附條件買賣 所謂附條件買賣,是指買受人可以先占有使用動產標的物,而約定於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後,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常見的情形是買賣車輛,例如,甲有一部車,乙想向他買,兩人約定由乙以分期給付共六十萬元給甲成交,甲即將車先交付給乙使用,但約定在乙完全給付六十萬元以後,才進行車子所有權之過戶。 二、附條件買賣之功能 1.買受人於資金不足的情形下,仍得以使用動產。 2.出賣人承受部分風險,而可達到促進銷售甚或賺取較高利差。 三、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附條件買賣契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買受人完成何等條件後,可取得該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此部分當然應約定清楚。再者,特定的買賣標的物必須辦理相關登記,此時亦必須約定買受人應為如何之配合措施。 四、出賣人於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可取得買賣標的物之方式 出賣人於買受人不依約繳款時,本來就可逕行取回該買賣標的物,但為求明確,可以對於取回之方式進行約定,或做更大的授權。例如,授權出賣人得逕行進入買受人之車庫將車子取回等約定。 提醒您 Reminder 不論買方或賣方,對於買方未能依約繳納分期付款時後續將如何處理之問題,均應重視。如賣方是否須經催告始得行使權利;又除可以動產擔保交易法取回標的物外,買方可否逕行主張解除契約等等;再者,買方如有意願提前清償全部款項,需否支付違約金或任何費用;辦理附條件買賣相關登記之規費由何人負擔等,上述內容於訂約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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