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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付薪水又非法解僱,員工權益何在?
2008/05/01
作者: 林國泰
案例
王甲是朝金公司之員工,自民國96年4月份起在該公司擔任印刷工人,月薪新台幣二萬八千元整,惟朝金公司竟無故於96年6月30日叫王甲隔天不要去上班,並扣留五月份之工資九千元未付,王甲應如何發函向朝金公司主張權利?
解析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可是非常保護勞工的,若是雇主要解僱(終止僱傭契約)勞工,必須依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為之。勞基法第11條規定者,係雇主可以於相當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僱傭契約的情況,包括: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是比第11條來得嚴重,因為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即終止與勞工之間的僱傭契約,包括: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勞工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之侮辱行為者;三、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因此,勞工若被雇主非法解僱,可以先發函向雇主主張權利,若雇主不理會者,即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範 例
一、寄件人 姓名:王甲
      詳細地址:○○縣○○鎮○○路○○段○號
二、收件人 姓名:朝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
      詳細地址:○○市○○路○○號
敬啟者:
緣本人自民國(以下同)○○年○月○日起即受僱於貴公司擔任印刷工人,一人做兩人份之工作,月薪是新台幣二萬八千元,平日工作勤奮,絲毫不敢懈怠,對於份內工作,皆能如期完成。
惟本人於○月○日突接獲貴公司命令本人自○○年○月○日起不用再去上班之通知,實令人不解。按對於不定期勞工,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法定事由,雇主不得非法終止勞動契約,今本人並無上揭法律規定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貴公司竟無故終止與本人間之勞動契約,自屬於法無據,是以為保障本人之工作權益,特發函向貴公司表示本人將繼續於貴公司工作之意願,希貴公司切勿拒絕刁難,另貴公司尚積欠本人五月份之工資計九千元整,亦請於函到三日內速支付予本人,尚祈照辦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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