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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報勞健保費,如何是好?
2008/05/30
作者: 林隆昌

勞工退休金新制94年7月1日實施,雇主應給付本國籍勞工的新制退休金負擔為實際工資的6%。在正確的帳務處理中,實際工資與扣繳工資、勞保工資、健保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的實際工資,除超過各法規定的上限金額以外,這五者應該相同。然而目前有一部分的事業單位,其實際工資與扣繳工資、勞保投保工資、健保投保工資並不相同。勞工必然會期待雇主以實際工資提繳6%的退休金,但雇主一旦以實際工資提繳退休金,必然被主管機關發現勞、健保投保薪資低報。雇主該如何因應過去帳務上的錯誤所導致將來可能的罰則?本文為您解析。
案例
案例一:實際工資=/扣繳工資=勞保工資(上限除外)=健保工資(上限除外)=退休金工資)
張文經營事業有成,但這幾年來事業在不景氣中撐得十分辛苦,於是張文檢討各種可能的節流方案,希望在不能開創新業績時,可以透過降低成本來度過難關。有一位顧問建議張文,既然公司虧損,可以在扣繳時低報員工薪資,並且將少扣繳的薪資不要入帳,這樣稅收不受影響,但勞、健保費可以降低。沒有帳務經驗的張文,一下子就同意這個做法。於是將凡是薪資每月5萬元的員工,均以3萬元扣繳薪資所得稅,並以3萬元的級距投保勞、健保。現在張文打算以3萬元之工資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案例二:實際工資=扣繳工資(勞保工資(上限除外)=健保工資(上限除外)=退休金工資)
李成是成功的企業家,每年結算盈餘都令同業羨慕。即使在不景氣的時候,業績仍然成長。李成在企業成功的同時,心中其實非常在意公司的稅捐負擔及相關的費用支出。過去有一位顧問告訴他,可以用低報勞、健保費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的費用,增加實質所得。但基於公司帳面盈餘要繳許多稅,所以,李成要求會計部門將所有員工的薪資依實際支出金額扣繳入帳作為費用,以便可以抵稅。例如,將凡是薪資每月5萬元的員工,以5萬元扣繳薪資所得稅,但以3萬元的級距投保勞、健保。現在李成也打算以3萬元之工資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在上列兩個例子中,李成與張文同時都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實際工資與扣繳、勞保、健保工資不同,現在要提撥新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應以實際工資為基礎,所以,李成及張文將很快會被查到低報勞、健保費的問題。
處理方式
在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實施以後,因為勞工預期的退休金金額係以實際工資的6%計算,所以,雇主顯然必須處理低報勞、健保費的問題,以免去勞工可能的檢舉與接踵而來的處罰。一般企業處理的方式有三種,但未必合法:
一、調整薪資結構:
雇主與勞工協調,將勞工的實際工資轉為非工資,使降低後的勞工實際工資等於勞、健保的工資。例如,原來的實際工資為5萬元,扣繳與勞、健保工資均以3萬元的級距金額投保,雇主為使勞、健保工資與實際工資相同,乃將每月實際工資調低2萬元轉入非工資項目,使調整後的實際工資等於勞、健保投保工資。
這種處理方式的風險在於勞工會認為雇主在新制退休金實施之際,故意降低工資以減輕雇主的退休金負擔,可能導致勞工管理上的困難。
二、調整扣繳金額:
在案例二中,實際薪資等於扣繳工資,但不等於勞、健保工資,如前述,這種情形只要主管機關調閱扣繳資料,即會被查獲低報勞、健保費,準此,有些企業會將扣繳的工資降低至與勞、健保工資相同,以免被勾稽查核。
而在案例一中,扣繳工資本來就已經與勞、健保工資相同,所以,雇主並不會再調整扣繳工資。
在扣繳工資與勞、健保工資相同的情形,如前述,從企業的外部查獲低報勞、健保費的機會不大,所以,雇主必然以勞、健保工資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但其所提繳的退休金金額與實際工資的6%計算的金額並不相同,雇主為免勞工檢舉,乃將差異的退休金投入保單支付給勞工。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仍存在低報勞、健保費的問題沒有解決,來日若勞工離職後再檢舉雇主的是是非非,雇主仍難逃處罰。
三、合法處理才是上策:
處理低報勞、健保費的問題,其實正本清源,應將企業的扣繳工資與勞、健保工資調整為實際工資,雇主並將勞工的新制退休金依實際工資提繳至勞保局。這樣的處理方式完全合法,並且可以免去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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