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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異物,可否求償?
2007/10/26
作者: 林宜君
食品有異物,可否求償?
文↓林宜君

案例

明惠平日生活悠閒,每天早上喜歡自己弄些西式早餐來吃。今天一早,她一如往常邊輕快地哼著歌,邊享受做早餐的樂趣。孰料,在切火腿肉的時候,刀子卻像觸碰到什麼異物般切不下去,仔細一看,赫然發現火腿肉中竟然夾有1根斷掉的針頭和1隻死掉的蟑螂,而那條火腿肉是她3天前在樓下的籃籃便利超商買來的,已經吃了好幾天。更令她心有餘悸的是,出品這條火腿肉的「肉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向是她習慣食用的品牌。從那天起,明惠便常常感到食不知味,也時常拉肚子。
請問:明惠該如何及該向誰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呢?又可以採取何種措施使肉角公司這些可能有問題的商品不至於在市面繼續銷售呢?

解析

★明惠可向誰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第8條第1項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所以,本案例中製造肉品的肉角公司及經銷肉品的籃籃超商,同屬於所謂的「企業經營者」,同樣對消費者負安全及衛生上的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同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明惠因食用了肉角公司所生產的火腿而蒙受健康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肉角公司應該負擔賠償責任;惟須注意者,消費者務必記得保留剩下的火腿,以便送往鑑定,確保自己的權益。
★如何防止有問題的火腿繼續銷售?
根據消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所以,肉角公司應該將這批生產的火腿集體回收,以免危害廣大消費者的健康。
此外,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的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四、染有病原菌者。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七、摻偽或假冒者。八、逾有效日期者。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因此,肉角公司將含有不明針頭及蟑螂的火腿流通於市面,明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即使肉角公司不主動回收這批有問題的火腿,主管機關也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1款之規定將該系列商品沒入銷毀,防止這批產品在市面上繼續銷售。
(本文摘自「消費.買賣高手權益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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