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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送孩子,先辦分年贈與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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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宜君
案例 宗山與貴美結婚之後,辛勤工作,努力存錢,幾年下來,不僅事業上已略有所成,兩人財富的累積也逐漸可觀。 不久,在兒子兆祥誕生之後,宗山一直希望能為兆祥先做好一個長遠的生涯規畫,以確保兆祥的未來衣食無缺,最好能用兆祥的名義買下房子。在偶然的機會下,經一位朋友的好心指點,宗山終於想好一個自認為完美的節稅方法。 宗山是這麼做的:先將所得中的一百十一萬元贈與給他五歲的兒子兆祥,又將另外的一百十一萬元贈與給妻子貴美,再以貴美名義贈與給兒子兆祥,並都向國稅局申請到贈與免稅的證明書,如此一來,兆祥每年就可以累積有二百二十二萬元的存款,將來要用這些錢替兆祥置產時,就可以省下直接替兆祥買房子時所產生的贈與稅問題。 不過,宗山的這個節稅計畫真的可以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民國八十四年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將其第22條中有關免稅額自四十五萬提高至一百萬元(9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復調整為一百十一萬元),提高之後,申報贈與稅的民眾果然大量增加,而增加的原因,想必是希望藉由申報贈與,申請核發贈與免稅證明書,如此一來,便可於將來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時,不必再繳交一筆贈與稅。 本案例中,宗山為了能更節稅,運用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得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項目之規定,來合法移轉財產,所以宗山將年所得中的一百十一萬元贈與妻子貴美,是不用課徵贈與稅的,然後由妻子貴美再依本法第22條之規定贈與兒子。如此一來,便可達到雙重贈與的效果,且可以免被課徵贈與稅,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且依第19條規定,贈與稅之稅額係依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一百萬元之免稅額(95年1月1日起,財政部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為一百十一萬元)後,依第19條規定之累進稅率課徵之。所以,宗山與貴美雖然每年分別贈與一百十一萬元予兒子兆祥,但仍在法定免稅額之範圍內,故不須繳交稅金,且為法律所允許之合法節稅行為。 父母每年雖在贈與免稅額一百十一萬元範圍內贈與子女金錢,且取得贈與免稅證明書,但贈與免稅證明書僅只是證明父母每年贈與子女的現金是在一百十一萬元以下而已,將來如果要以子女名義置產時,除需出示贈與免稅證明書以證明子女有能力購買房子外,還必須提示所贈與金額之運用連慣性資料,如金融機構資金進出情形等證明,方能符合申請免除贈與稅的條件。也就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所以,將來宗山要替兒子置產,除須具備贈與免稅證明書外,尚須符合以上條件,始能免除贈與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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