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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海嘯中人權至上
2012/06/14
作者: 李復甸
  去年最後一天,馬總統出席中華仲裁協會年會,致詞中特別提到「筆錄採取逐字記錄非常重要,這方面改革,比看守所的冷水、熱水重要。」當場向出席的法務部吳陳鐶次長指示,法務部一定要帶回去研究。馬先生自就任總統以來,第一次鄭重其事提到司法人權,可惜媒體並未投以適當的注意,因此也不確定總統是否會在無人關注的情形下,繼續堅持此一看法。

  民國八十八年倡議司法改革,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更明定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前檢討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姑不論大法官有無權力規定立法時程,但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是可以確認的。十年前,參與司法會議的人數有限,且代表性不足,改革方針容有斟酌餘地,但司法改革的核心在於法庭之內部,而非審判層級,應無可置疑。

  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以偵訊筆錄作為證據,認定被告犯罪。然偵訊筆錄之製作,若無標準程序,難以確保其正確性。目前實務上多由法官或檢察官代為整理發言要旨,且有不當介入、扭曲發言內容,甚至引導受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對此,應行修法,妥善規定。筆錄上應記載被告或證人自行陳述之內容。書記官應本其職責獨立製作筆錄,記錄工作不受檢察官或法官之指揮。在偵查期間所做訊問或詢問,均應錄音或錄影,且首尾連續,不得斷續節錄。審判期間,辯護人並得向法院聲請取得偵查時詢問之錄音,據以製作逐字錄。

  「無罪推定」是刑事審理的基本假定,隨之而來的便是「當事人進行」與「交互詰問」,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法官之職守僅在聽訟。目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便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相違。刑事訴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勢必修正,無可爭論。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應以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且不宜在法律規範以外任意求刑。「武器對等」是交互詰問制度的基本精神,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應僅向法院提出一份記載被告人別資料、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起訴書,相關卷證資料均不隨起訴書送審,以免審判者先入為主。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因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在如此制度下,變更法條實是突擊裁判,侵奪被告權利甚鉅。應改採訴因主義,法院僅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論罪科刑,除非另行起訴,不應允許檢察官或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任意追加事實或變更法條。

  羈押應限虞逃與串證。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仍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則得聲請法院羈押。

  舉世矚目金融大海嘯同時,國內權貴因貪瀆觸法,一波司法海嘯正瀰天而來。羈押剃頭、逮捕上銬、囚衣出庭、疲勞訊問、偵查洩密等問題早已浪潮翻滾;特偵組隨藍綠名嘴爆料而引導偵辦;與案件無關之法官,甚或是其他地院之院長,竟也逾越職權,公開發言,指指點點。有權主管未加聞問,任由無關之人士各自標榜,公然影響司法程序。類此「私刑」介入司法,令人憂心!

  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桂裕教授常引述知名英國憲法教授戴西(Albert Venn Dicey)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為了避免偏執,發現真實,司法必須遵守諸多程序上的規範與法律倫理,用以規律司法形式上的妥適。司法的可貴在保障程序正義,以刑事訴訟法保護被告人權,是民主社會無可替代的價值。馬總統之護衛人權與司法改革,當不以特別費案筆錄不實有切膚之痛,而僅限於精進筆錄制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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