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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與你
2004/08/04
作者: 吳煌和
書名:行政執行法與你
作者:吳煌和
系列:法律常識入門系列16 2B16

張三欠繳罰鍰,經縣政府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在案;該處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因張三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執行處乃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惟張三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行政執行處遂聲請法院裁定對張三進行拘提管收。張三如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則該如何提起救濟?又趙六於台北市住宅區內開設酒店無照營業,市政府除命其停業外,並裁處新台幣二萬九千元之罰鍰;嗣後趙六不僅未於限期內繳納罰鍰,且繼續營業,這時,台北市政府若逕行斷水斷電,則此一措施是否恰當?
上述案例所稱「拘提管收」、「斷水斷電」等措施,皆屬政府「行政執行」之一部分。法律上謂「行政執行」,乃是行政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例如:納稅、繳交罰款等),原則上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來執行,此與民事上之強制執行係以「強制執行法」為依據,且在實現人民之私權有所不同。
「行政執行法」固然應就行政執行設有原則性的規定,惟舊法條僅只十二條,內容太過簡略,僅包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且將「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兩概念混淆,亦無執行程序與救濟之規定,難以適應現實環境之需要。有鑑於此,行政院乃對本法加以修正,除明定該法為行政執行之基本法外,並規範行政執行之種類、執行機關、執行要件、執行程序、方法及若干救濟之規定,如聲明異議、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損失補償等等。為期行政執行順利並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一般民眾、公務員、公司、行號等事業機構、政府機關等,皆有了解「行政執行法」之必要。
行政執行直接關係人民的財產、自由、名譽等權益,為使讀者對行政執行法的輪廓有全盤性之認識,作者擇其常見情形,以案例型態加以編寫,並輔以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細加說明,讓「行政執行法」不再與你相距遙遠,進而確保法律上應有的權益。
略舉其犖犖大者,包括:行政執行機關如何認定、行政執行之要項、行政執行的法定要件、行政事件歷時多久未執行,即不得再予執行、執行命令有瑕疵,別忘聲明異議、執行人員有不法侵害自由或權利時,得請求國家賠償、哪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檢附哪些文件、義務人死亡,能否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可否執行擔保人之財產、何種情形義務人會被限制住居、拘提管收之裁定與救濟、管收之限制與停止、直接強制及間接強制須踐行法定催告程序、即時強制造成損失,得請求補償……等等,皆在本書詳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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