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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如何求償?
2008/11/27 聲請本票裁定
作者: 葉宜婷
案例
芳瑜向玉貞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玉貞要求,簽發同額到期日即返還借款日的本票乙張作為憑證。誰知,芳瑜未按約定返還日清償借款,玉貞打算以該張本票進行求償,她應如何進行?
聲請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
聲請本票裁定之程序
一、聲請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提出聲請狀。
1.聲請人的年籍資料。
2.如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年籍資料。
3.聲請的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例如案例中,玉貞以執有芳瑜簽發的本票,請求芳瑜給付票面金額暨利息。
4.供證明或釋明的證據則為本票。
5.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例如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的證明。
6.法院。
7.年、月、日。
8.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章。
三、繳納聲請費用。
參本書第二十頁。
四、裁定:法院准許時,會核發准予本案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
五、確定證明書:准予本票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相對人未於裁定送達後十日抗告期間抗告或抗告被駁回,本票裁定即告確定,法院將依職權或依聲請人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即得持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應注意事項
一、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的執行名義,故執票人在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後,即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的求償。
二、本票裁定相對人即本票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發票人證明已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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