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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最具爭議的人權呼喊
2010/05/04 ──採訪《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
作者: 李廷鈞
由中國人權協會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辦的「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於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召開,由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律師共同主持,司法院賴英照院長當天並親臨現場致詞。參與研討會的法界專家有謝瑞智教授、陳運財教授、朱瑞娟法官、吳景芳教授、吳景欽教授、張志全檢察官、楊雲驊教授、李茂生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林輝煌所長、尤伯祥律師、蘇友辰副理事長、林俊益廳長等。會中針對三個重要的相關議題「從外國立法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從兩公約、憲法檢討我國冤獄賠償實務運作現況」、「從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探討我國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與會人士紛紛提出深具建設性的論點以及探討國內外冤獄賠償制度之不同與改革,場面熱烈。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公布施行至今,其中經歷多次改變,最重大的一次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將《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肅流氓條例》納入其中,並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為三千萬元以下,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更作出釋字第670號解釋,認為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考量到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羈押所受損失大小,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現實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背,因此被宣告違憲。
本次研討會最重要的意旨即是探討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無違反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規定;現行《冤獄賠償法》對聲請條件的限制應如何做合理的鬆綁,才能符合釋字第670號解釋之旨;外國立法是否有可供借鏡作為修法的參考……等等。
東海大學陳運財教授提出應參考日本的制度,將《冤獄賠償法》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不應再區分依法令或非依法令之必要,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國家均應給與補償;並建議刪除我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有關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宜參酌日本《刑事補償法》第3條之規定,明定主要要件應具備誤導偵查或審判之目的、客觀要件必須有積極作為使捏造證據或虛偽自白之行為使得不予以補償。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則從《公民與政治權利》的角度切入,認為我國《冤獄賠償法》不應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之精神,以維護人權,並強烈建議積極修法。台灣大學李茂生教授則認為冤獄賠償案件的除外條款應該僅限於故意冒名頂替之情況,以各種方法試圖提早離開司法程序為人之常情,法律不應限制人民的補償請求。蘇友辰副理事長則在會中提出關於「求償審查委員會」等問題,大家於會中討論。
此次的研討會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圓滿結束,主辦單位中國人權協會並將會中討論內容具體整理後,刊登於「人權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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