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推動都市更新向前行
2010/09/01 如何辦理公聽會
作者: 李永然.林旺根
為鼓勵市民參與,都市更新的過程中必須辦理多次的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與當地民眾的意見,以供審議之參考,且政府亦鼓勵人民自辦更新,所以如何辦理公聽會與成立更新會,是推動更新的重要環節。
按「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又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分別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9條第2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擬具事業概要或更新事業計畫,向當地市、縣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更新事業前,應舉辦公聽會,以廣為周知並彙集民眾意見。

一、辦理主體
1.實施者: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及29條分別於事業概要申請前、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等時機舉辦公聽會。
2.一般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等一般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於事業概要申請前辦理公聽會。
3.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二、應備資料

三、參與對象
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更細6Ⅰ)。

四、公聽會之地點
舉辦公聽會之場所,法無明定,但應估算參與人數,考量選擇在更新單元附近,方便當地民眾參與,且場所應以設有擴音器及播放簡報等設備為佳。

五、不可併同更新會大會一併舉行
舉辦公聽會,旨在聽取民眾意見,其邀請參加對象,含括及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與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不同,故應另案辦理,不得與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併同舉行(89.11.29台內營字第8985081號)。

六、公聽會之公告
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更細6Ⅱ)。
按公聽會旨在廣為周知和蒐集民意,俾供研(修)訂事業概要及市縣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上開概要之重要參據,故其日期及地點公告之方式,須依前述規定辦理。準此,公聽會之公告應於公聽會舉辦之日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計算應不包括公聽會舉辦之日;至公聽會之公告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期如何計算,依內政部之見解,刊登日期至少一日位於十日前,因已達成廣徵民意之立法意旨,尚符規定(90.1.15台內營字第9082187號)。

七、舉行方式
公聽會程序之進行,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更細7)。
「公聽會」與「說明會」不同,應廣徵各界意見,以供審議參考。惟民間實際運作的公聽會,大都聊備一格,由實施者提供簡單的簡報資料說明,對於不同意見,很難在公聽會中以辯論程序進行。揆諸行政程序法第59條亦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公聽會」性質與行政程序法所稱「聽證」相同,而按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與訴訟法之「辯論程序」相當,行政程序法第57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同法第62條規定:「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故公聽會之舉辦應以主管機關為主體較符立法旨意,又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規定於第一章第十節(第54條至第66條)及第二章第二節(第107條至第109條),對於聽證程序之開始、進行及終結等均已詳為規定,較諸都市更新條例更為嚴謹,主管機關似宜針對公聽會應公開之資訊及進行程序再加檢討,對於較複雜的案件,其應舉辦之公聽會似宜參照聽證會所定程序辦理為妥。

八、會議紀錄
公聽會之會議紀錄,除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人員外,最重要的是將討論(發言)內容及主席結論予以詳載,並記明散會時間,由主席、紀錄簽名。
(本文摘自「都市更新實務專授全輯」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