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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隱匿擅改室內格局遭舉發,可否解約退款?
2011/03/14
作者: 連世昌
案例
買方甲經由房仲業者介紹,買受台北縣新莊市二樓的公寓,帶看時,該屋的現況乃是供作室內隔間分租,於是民國99年7月間,甲以總價五百七十萬元買受並先行支付五十三萬元簽約金。簽約後,透過鄰居得知,二樓房地在99年4月曾經被鄰居舉報未經申請室內裝修合格,擅自變更為五個隔間,與原核准圖說不符。甲越想越不安,請問:他可不可以主張雙方在99年7月締約時,屋主及房仲員故意隱匿房屋擅改隔局早經舉報違章,並於同年6月25日被台北縣工務局函知屋主之事實,要求解約退款?
解析
一、任意變更房屋格局,甚至隔小套房分戶出租 ,都將因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及室內安全 、消防救災而遭嚴格取締
常見的情形除本案例外,另如:一對夫婦搬到某縣市的電梯大樓八樓居住將近一年,才發現和當初購買預售屋時所需的空間不盡相符,主臥房擺設家具後,即所剩無幾,於是想把建商原規劃的三房中的二個房間打通等等。
二、買方欲主張解約或撤銷買賣契約,難!
1.買方訂約時,既是以公寓改建成套房出租的投報率為目的而購買該房地,房仲員帶看時的現況,也正是以室內隔間作分租使用,嗣後,買方想以原屋主及房仲員事前未告知房屋擅改隔局早經舉報違章為由,主張解約或撤銷買賣契約,恐怕很難。
2.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要增設浴廁或變更居室隔間牆,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3.如果有自行變更格局之情形,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不論是敲除或增加,甚至增設浴廁、申請加裝電錶,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均須委任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辦理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以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否則一旦觸犯建築法,一經檢舉,就會被主管單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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