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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預售停車位的買賣須知
2011/03/14
作者: 李永然律師
在台灣以車代步已極為平常,擁有「停車位」也是民眾的民生需求之一,停車位如果透過預售,消費者購買時務必注意契約書的訂定。
建商預售停車位往往以「定型化契約」與購買者訂約,內政部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頒布「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購買停車位的消費者務必注意。筆者特提出以下五點(註),提醒消費者注意,俾保自身權益:
一、注意契約審閱期:由於定型化契約內容往往密密麻麻,為了避免消費者倉促閱讀,致疏忽相關約定,因而有「至少五天」的審閱期,此係保障消費者的規定。
二、建商承擔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因有些不肖建商運用廣告誤導或欺騙消費者,故應記載事項規定,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的建材設備表、停車位位置示意圖均為契約的一部分;同時「廣告圖說」必須與「建築執照圖說」相符。
三、標明停車位的性質、位置、型式、規格及編號:消費者必須了解過去停車位交易的糾紛往往來自對車位的性質、型式、規格、位置有爭議,所以應記載事項也特別要求定型化契約內應標明停車位的性質(自行增設、獎勵增設)、平面式或機械式、規格等。
四、買方可要求建商負保固責任:建商將停車位賣給買受人之後,建商負有「保固責任」,應記載事項規定,除建商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地板等)負責保固「十五年」;「機械設備及固定建材部分」負責保固「三年」;賣方並應於點交停車位時出具「停車位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五、買方違約的沒收上限:有些消費者購買停車位後,嗣後因個人經濟狀況出現變化,而無力繳款,此已違反有關「付款條款及方式」,應記載事項規定,賣方固得沒收買方已繳的款項,以作為「違約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總價款的15%。
綜上所述,買賣預售停車位當然涉及相關法律,消費者保障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就是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武裝自己。
註:其他停車位相關的法律問題,可參閱林永汀著:地下室停車位問題集解,民國97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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