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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也有罪?
2011/03/14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15歲的梅芳下課後到超商打工,認識了17歲的雄哥。雄哥談笑風生,幽默風趣,加上兩人年紀相仿,一見如故,天天一起工作,遂培養出如膠似漆的感情,後來發生超友誼的關係。不料,事情被梅芳的父母知道,憤而找雄哥的父母理論,雄哥心想:梅芳自己也是心甘情願的,難道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也犯罪了嗎?

解析

大抵而言,性交是出於成年男女自由意思,甘心樂意,共同享受性愛之自主權,因此,任何違反個人意願強迫性之性侵害,為現代法律所不許,刑法第221條以下乃有規範各類型妨害性自主權之相關罪責。此外,考慮到幼年男女智慮淺薄,身心發育尚未臻成熟,欠缺是非判斷及性同意能力,尚不宜賦予性自主權,因此,為保護幼年男女,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即使並未違反幼年男女之自由意願,仍予以刑事處罰。

★青少年性侵害之態樣
一、就被害人年齡而言
1.未滿14歲之準強制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7條第1、2項):性侵害之加害人雖未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強制方法,甚至徵得未滿14歲之被害人同意而合意性交,然因未滿14歲之男女並無性同意能力,因此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時,科以與強制性交或猥褻之相同罪刑,學說上稱為「準強制性交或猥褻罪」。準強制性交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準強制猥褻罪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7條第3、4項):如前所述,刑法為保護青少年,加害人縱使徵得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同意而合意性交或猥褻,仍然觸犯刑責,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加害人為18歲以下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7條之1),且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9條之1):對於未滿16歲之青少年為性交、猥褻犯罪者,如加害人同為青少年時,立法原意考量強制性交犯罪本質之可責性在於「強制行為」,而非「性交行為」,犯罪行為之加害人及被害人皆處於思慮不周、好奇的發育期,既無強制手段而係合意性交,故特別明定依其犯罪具體情節,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尊重被害人之意願,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實務上一般稱此類青少年合意性交案件為「兩情相悅」、「兩小無猜」之案件。
二、就加害人犯罪手段區分
1.暴力型犯罪(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1):
(1)性侵害之加害人如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強制性交或猥褻時,觸犯強制性交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制猥褻罪,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不論加害人是否為青少年,並無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蓋加害人之強制行為,正係妨害性自主權之犯罪的可罰核心。
(2)性侵害之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強制性交、猥褻時,如加害人係屬2人以上輪姦,或使用藥劑犯案,或對被害人凌虐,或加害人利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犯案,或加害人侵入住宅犯案,或攜帶兇器犯案;或被害人係未滿14歲或係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則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強制猥褻罪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此類型的暴力犯罪,以陌生人偶然為之的機率較高。
2.非暴力型犯罪(刑法第225條、第227條、第228條):非暴力型犯罪係指以平和的方法,如前述利用未滿16歲男女年輕識淺而合意性交;或加害人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猥褻者,觸犯乘機性交、猥褻罪,前者應論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如加害人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等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被害青少年,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時,觸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前者應論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此類犯罪類型常見於相識之男女朋友及亂倫案件中。
★結語
案例中,17歲的雄哥與15歲的梅芳,雖然是在兩情相悅的情形下發生性關係,但由於刑法明定16歲以下男女並無性同意能力,因此,文雄之行為仍然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幼年人性交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責相當重,實應戒慎!不過,因文雄係未滿18歲之加害人,立法上考量其同屬思慮淺薄、欠周之青少年,故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允許被害人梅芳及其父母有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之權利。
家有青少年的父母,應及早對青少年進行性教育,讓青少年明白自己(身體)是寶貴、有價值的,釐清「性不等於愛」的觀念,並應教導他們交友約會的基本守則,讓青少年明白在進行親密關係之前,要清楚地表達自己的底線(譬如:不可有婚前性行為),並且態度堅定。約會地點儘量在公開的場所,避免去偏僻的地點或對方家中,以免情慾的試探或發生危險狀況時,不易得到幫助。
萬一在學少女不幸懷孕時,家長不要只是責怪孩子,應該理性尋求專家的協助,考量產子能否自行養育或讓人收養之優劣,以及結婚或不結婚之後果等。應多從少女與嬰兒的發展與利益著想,不要只是奉子成婚,或為了「面子」、「名節」問題勉強結婚生子,否則不只少女受苦,下一代更無辜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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