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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道,可否成為離婚的理由?
2011/03/14
作者: 劉孟錦
案例

俊雄與淑芬結婚已半年,但是結婚之後,俊雄即以「太過勞累」、「怕太太懷孕」等理由,拒絕與淑芬「親熱」。淑芬覺得事有蹊蹺,要求俊雄至醫院診察後,終於證實俊雄有「陰莖靜脈回流、勃起不全,硬度、時間不夠」等性功能障礙。淑芬不能接受「守活寡」,要求與俊雄離婚,結束兩人的婚姻關係。
請問:
一、有哪些原因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二、因被詐欺而結婚,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三、婚姻撤銷後,其法律效果如何? 
四、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他方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五、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而影響夫妻性生活時,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解析

一、有哪些原因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結婚係一男一女以將來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訂定之契約。如婚姻具有下列瑕疵,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1.結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民法第980條、第989條)。
2.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第990條)。
3.有監護關係,但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民法第984、第991條)。
4.結婚時一方不能人道且不能治(民法第995條)。
5.結婚時一方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民法第996條)。
6.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民法第997條)。
二、因被詐欺而結婚,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因被詐欺而結婚者,依民法第997條的規定,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因被詐欺而結婚,係指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達與他方結婚之目的,隱瞞其身體、健康或品德上某種缺陷,或身分、地位上某種條件之不備,以詐術使他方誤信自己無此缺陷或有此條件而與之結婚者而言。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即屬婚姻有瑕疵,為維護結婚意思之自由、自主性,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撤銷必須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撤銷之,且須於發見被詐欺終止後六個月內為之,如逾此除斥期間,即不得再請求撤銷。
三、婚姻撤銷後,其法律效果如何?
結婚具有前述得撤銷之原因者,雖其婚姻有瑕疵,但其情節程度較無效婚為輕,故法律規定為得撤銷,如有撤銷權人不請求法院撤銷時,其婚姻仍為有效,且為保護子女的婚生性,婚姻撤銷後僅向將來失其效力,並不溯及既往,撤銷前之結婚完全合法有效,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四、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他方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夫妻之一方具有性功能障礙,例如本例中之「陰莖靜脈回流、勃起不全,硬度、時間不夠」等性功能障礙,如其為達與他方結婚之目的,蓄意隱瞞此種身體上的缺陷,以詐術使他方誤信無此缺陷而與之結婚者,依民法第997條之規定,自得於發見被詐欺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通常男方的生殖器能否正常勃起乃是極機密之事,縱使在成長過程中對自身狀況有所疑慮,也未必會告知父母、家人,且社會常情對此類事件的就醫求診及探討,本屬極其隱諱,更難期待男方對自己的身體狀況確實了解,故不能遽認為男方有過失,倘男方並不確知自己的身體狀況,而不能證明是施用詐術,自不得以被詐欺為理由請求撤銷婚姻。
五、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而影響夫妻性生活時,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增訂「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概括條款,則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而影響夫妻性生活時,可否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按夫妻性生活係婚姻關係圓滿之一環,夫妻之一方如有性功能障礙,而影響夫妻性生活時,勢必影響婚姻的圓滿,如在主觀上、客觀上均認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尚非不得據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實務上亦有准許離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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