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房仲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2011/05/04
作者: 李永然
房屋仲介人員拜房價上漲之賜,收入頗豐;惟作為一位房仲的經紀人仍必須具備法律知識,方能為客戶做好居間服務。
由於仲介人員為委託人提供居間的勞務服務,且收取「報酬」,依法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而不動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
仲介人員如具備法律知識,自然較能為客戶權益把關,並做好產權調查及不動產說明。就以「不動產說明」為例,其中如涉及「分管」、「約定專用」,自應明白其法律意義。
我國內政部地政司所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土地的管理與使用情況,規定應說明「共有土地有無分管協議及其協議內容」;針對成屋的管理與使用情況,應說明「有無約定專用」(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既然如此,仲介人員自有明白「分管協議」及「約定專用」的必要。
「分管協議」,又可稱之為「分管契約」,乃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立的契約;其成立,不以共有人「明示的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在內。就該部分須注意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公布修訂《民法》物權編,增訂第826條之1,其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再者「約定專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其須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參見《公寓大廈條例》第23條第1款)。
綜上所述,仲介人員應了解之法律相當多,故有自我加強法律知識之必要,而房仲公司也應在這方面加強員工的內部訓練,如此方能提升服務品質!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