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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不同,效力有別
2011/05/04
法律體系之概念,係純粹法學派學者凱爾生(Hans Kelsen)所提出,其認為法律秩序的形成源於層級性的序列結構,法律秩序並不是由各個平等的規範所形成的體系,而是由許多不同等級的規範結合而成的等級體系。其順序依次為:一、基本規範;二、一般規範;三、個別規範。每個法律規範的內容以及產生的方式均取決於一個上位規範,其本身又是下位規範的效力依據。

一、基本規範

係最高位階之規範,為法秩序之最終效力根據,在國內法秩序中的基本規範就是憲法。

二、一般規範

指次於基本規範之規範,一般規範源自基本規範,同時為個別規範之效力依據,在國內法秩序中則為法律。此之法律,如係成文法,係指根據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公布之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等;如係不成文法,則係與成文法效力相同者,例如:習慣法、法理等。

三、個別規範

是基於一般規範之授權,針對具體個別情形而設立者。例如:私人間締結之契約或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法院之裁判等均是。
不同位階之法律規範,其效力亦有別。例如:成文法法源中之憲法、法律、條約、命令與地方自治規章相互間之關係,以憲法效力最高,法律及條約次之,命令又次之,地方自治規章則位於最下層。同一位階之法律規範中,其效力有不分高低者,亦有可分高低者。其效力不分高低者,如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有同等之規範效力,倘發生適用之先後順序問題,則依照「後法優於前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方式解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屬之;至於效力有高低之分者,則表現於命令部分最為明顯,其情形有二:
𡛼因發布機關不同所產生之效力差別:上級機關發布之命令效力高於下級機關發布之命令,因上級機關發布之命令為上位規範,故智慧財產局訂定之命令不得違反經濟部之命令,經濟部之命令亦不得違反行政院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後段規定:「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即屬之。但此原則允許兩種例外情形:一是下級機關之命令係基於法律授權者;二是下級機關所訂定之命令曾經上級機關核准備查者。
𥕛因發布命令之權源不同所產生之效力差別:依憲法發布之緊急命令其效力高於一般命令,甚至可優先於法律。至於基於法律授權發布之命令,與依法定職權發布之命令,其效力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7號解釋認為,職權命令內容所受之限制,係較授權命令為嚴格,故授權命令之效力高於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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