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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還,告他民事債務不履行還是刑事詐欺?
2012/03/29
作者: 楊冀華
【案例】
在市場賣包子的玉梅姐為人謙和信實,做生意童叟無欺,因此生意興隆。某日,鄰居李太太神秘兮兮地跑來告訴玉梅姐:最近她有幸結識股市名嘴劉老師,會報一些股市明牌給她,如果玉梅姐有些閒錢五十萬元,可以先借給她投資,月息三分,保證日後一定全數歸還。玉梅姐心想:錢放在身邊也沒什麼用,不如借給她賺些利息。於是如數將錢借給李太太。嗣後,李太太果然非常守信用地如期把五十萬元還給玉梅姐,並且給了她一筆豐厚的利息。還錢後第三天,李太太又跑來向玉梅姐借錢,這次開口借一百萬元。有了上次的經驗,玉梅姐食髓知味,二話不說,便跑去銀行提領現金交予李太太。沒想到天不從人願,股市突然崩盤,李太太虧損累累,血本無歸,自然無法償還向玉梅姐借的一百萬元。李太太自知理虧,便主動簽發面額一百萬元的本票一紙交付玉梅姐收執,只是本票屆期,票款仍未兌現,兩人因此交惡。有人建議玉梅姐告李太太詐欺,不知是否可行?
【解析】
許多不懂法律或是別有目的(例如:逼迫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問題)的人,總是把民事債務糾紛問題當成是刑事詐欺犯罪處理,濫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使得檢察署成為「全國最大的討債公司」,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一般而言,所謂民事法律關係,係指國民以私人立場所營一般社會生活關係。民事法律關係,就是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私人相互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刑事法律關係,則指國家基於統治權之作用,對於犯罪者施以刑罰的法律關係,是處罰者與被處罰者間的關係。同時,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犯罪的要件及效果均須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不能遽認為刑事詐欺
案例所示情形,李太太前後二次向玉梅姐借款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投資股市,都是民事上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所謂消費借貸,依據民法第474條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縱使李太太第二次向玉梅姐借款一百萬元拿去股市投資,因遭遇股市崩盤而血本無歸,無法償還玉梅姐,其後簽發本票償還借款又沒有兌現,在法律的意義上,仍代表李太太「債務不履行」,不能遽認李太太有詐欺的行為。要成立刑法上詐欺取財罪,有一定嚴格構成要件的限制,必須犯罪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可評價為「詐術」的行為,則與刑法上詐欺取財罪無涉。
一般來說,需款周轉、借款投資等借款理由,尚不能評價為詐術的行使,若借款以後,確因周轉不靈致無法償還借款,僅屬「債務糾葛」,不能認定為詐欺。更何況,本案當中的玉梅姐以前也拿過李太太的利息,李太太簽發本票,係在玉梅姐交付一百萬元借款之後的行為,這些均足以說明李太太與玉梅姐間僅有借款無法償還的債務糾葛,除非能證明李太太借款之初就沒安好心,本無清償能力,大有打算把錢騙到手後一走了之,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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