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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個資,先說清楚!
2014/01/14
作者: 呂錦峰、謝持恆

案例

◎案例一
美麗在花花百貨公司客服部上班,每天都負責受理客戶申請為花花百貨公司的會員,在申請書上,客戶須填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所得、職業、電子郵件信箱、購物愛好等欄位,才能成為會員並取得會員卡,聽說《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要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時,須告知客戶若干事項,否則即有違法之虞,不知是否屬實?
◎案例二
小華在國稅局上班,有天發現志明似有漏報租賃所得的情形並向上級報告,經上級審核後,指定其為調查人員,向志明進行調查,要求志明說明其名下A屋是否出租予他人,若有,請其提出租賃契約以供調查。請問上述小華向志明本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是否負有向其告知相關事項之義務?
◎案例三
建國任職於台北市信義區警察局某派出所,擔任副所長職務,某月夜間凌晨3時左右,其與同事大明執行轄區巡邏勤務,行經忠孝東路5段由東往西方向靠近基隆路處時,發現有自小客車蛇行且行進路線飄忽不定,遂將該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小方出示相關證件以查其身分。請問此時建國是否要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規定之告知義務?

解析

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權,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其資料類別、蒐集目的等,在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以尋求法律救濟,此乃《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有權利的基礎。無論當事人有多少權利,只要缺乏訊息,根本無從行使,因此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8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之告知義務、告知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亦即,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只要依法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等。
申言之,知悉上述事項,可使當事人監督蒐集者是否有超出告知的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以便將來行使權利;或者提供相關訊息使當事人得以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例如,大型連鎖書店為透過會員的募集來培養熟客,要求消費者必須填載基本資料始得取得會員資格,取得會員資格後,得享有購書八五折優待,此外,還得免費參加所舉辦的文學講座等會員專屬權益,若是非會員,則無上述優惠。
但基於某些考量,在特定的情況下,蒐集個人資料者可以免除上述告知的義務: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為告知者。此處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法定職務」依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係指公務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自治條例、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中所定之職務。例如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68條規定,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可以請求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提供資料。而「法定義務」依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係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上述法規命令不包括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在內,例如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規定,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醫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於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同法第3條規定,醫療機構人員(包含醫師)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因此,醫師發現有疑似傳染病而對病人蒐集必要之個人資料時,毋需再履行告知義務。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例如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或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等。「法定職務」的意義同上段所述。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依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指告知將妨害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者。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時。因當事人既已明瞭告知的內容,即無立法目的之考量,故無重複告知的必要。
以案例一而論,花花百貨公司在會員申請書上要求客戶填載資料,屬於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當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也無上述免除告知義務之情形,因此於蒐集時,依法必須明確向客戶告知本法第8條所規定之內容。
以案例二而論,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可見,小華或所屬國稅局向志明調查其所有A屋是否出租等情事,是執行法定職務,屬於上述免於告知的情形。
以案例三而論,《警察職務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因此,建國要求小方出示相關證件,可以「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為由,拒絕告知義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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