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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報稅守則第1條——檢視你的10類所得
2003/05/26
作者: 林隆昌
營利所得

一、(一)公司分配八十六年或以前年度之股利。(二)合作社分配八十六年或以前年度之盈餘。
二、(一)公司分配的八十七年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總額。(二)合作社分配的八十七年或以後年度的盈餘總額。(三)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四)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五)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六)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七)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執行業務所得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之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三、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各項收入,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取得之退休金及養老金,但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之退休金免納所得稅。

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之獎金。但郵政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除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一、租賃所得: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一)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二)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三)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四)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五.九五%之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各該款項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申報書附表一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其必要費用標準,八十七年度規定為租金收入的四三%,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四三%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將財產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是無償,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無條件將財產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之其他個人使用,應提出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以供查核,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財產出租所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租賃所得時所須填寫之房屋稅籍編號,請參見該屋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編號」抄填。
二、權利金所得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就是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財產交易所得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是土地、個人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不包括在內。出售、拍賣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之年度為準。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核實認定,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退職所得

就是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其他所得

不屬於以上第一至第二所列舉的所得(含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它是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做所得額。但職福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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