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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大利多——土增稅減半,謀定而後動
2003/06/17
作者: 廖如陽
依據報載,土地增值稅從九十一年二月減半徵收以來,不論土地交易件數或金額皆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顯見民眾對此項減半徵收之租稅優惠措施頗為熱衷,故紛紛利用此二年減半期間買賣地產。本文特就各種不同狀況下應如何適用土增稅減半之優惠措施以達節稅之目的加以剖析。

持有高額房 地原本就擬出售者

此類情形者,一般土增稅大多已無法適用一生一次之出售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十%,而須適用一般稅率,在四十%、五十%、六十%之高稅率下,若能利用此二年土增稅減半期間出售,其節稅效益自然相當大。

持有高額房地不擬出售欲傳子孫者

一、若子女自有資金已達公告現值金額,可用以向父母購買房地者,自然可選在土增稅減半期間完成買賣移轉,以達到節稅效果。不過如果連同房屋一起移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房地不可分離移轉),房屋部分買方須繳納契稅,賣方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另若該房地係供出租,而子女已成年且所得較父母低時,以後年度之租賃所得由父母名下轉至子女名下,亦有節省綜所稅之效果。
二、若子女並無自有資金可向父母購買房地者,雖可在土增稅減半期間,採用贈與房地方式達到土地增值稅減半之目的,惟此舉除須繳納契稅外,還須額外繳納一筆贈與稅,整體是否合算,尚須個別算計才知,若父母不幸在贈與後二年內死亡,該房地依法仍須列入遺產課稅,則恐就不划算居多。
三、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生前移轉土地,不管土增稅率是否減半,均較死後繼承要多繳一筆土增稅,只是可以節省該已移轉房地部分之遺產稅,在目前遺產稅率最高為五十%之下,利用土增稅減半期間移轉土地或許較為有利,但政府刻正在研議降低遺產稅率,若降幅夠大,則是否仍然有利,便未可知。

準備換屋之自用住宅所有者

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在二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且新購土地公告現值超過原售土地公告現值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現值之數額。因此對欲重購自用住宅者而言,若符合上述要件,本就不須負擔土地增值稅,利用土增稅減半期間先售,僅是應先繳納之土增稅額可以減半(將來重購時退還之稅額亦較少),有利資金之運用而已。

一般市井小民

如果你是一般市井小民,財產有限,則建議您不須為了享受土增稅減半的好處而刻意去做土地移轉,因為目前遺產稅的免稅額為七百萬元,配偶扣除額為四百萬元,繼承人每人扣除額為四十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萬元,故財產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內者皆課不到遺產稅,而土地由子女自然繼承並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將來子女再出售時,其計算土地漲價金額亦係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之價額,等於是被繼承人自取得土地至死亡期間之漲價金額部分均永遠免課土地增值稅,其效益更大,故實不須為此土增稅減半措施而盲目行動。
(本文取材自「個人所得.財產節稅大作戰」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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