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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契約咁有效﹖——婚前協議書,幸福掛保證﹖
2003/06/17
作者: 張照明
面對社會的多元、多變,離婚率不斷提升的婚姻市場,e世代人類對於婚姻的觀念與態度,也有相當大的改變,「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一夫一妻」、「養兒育女,傳宗接代」等的觀念,受到嚴重考驗,晚婚甚至不婚的趨勢,日益明顯。
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其結合的因緣不論是基於「相見歡」或「相欠債」,時下男女當事人在以身相許前,總會有比較現實功利的思考,部分的人甚至採取「先小人,後君子」的作法,要求在婚前簽訂「婚姻協議書」,將未來婚姻生活期間的諸多事項,例如同居的住所、家務的分工、子女的生育教養、離婚的條件及財產的持有管理等,先加以列舉規範,甚至有的還預立「離婚協議書」,將離婚的善後處理予以詳細列入。如果一方不能遵守,則他方得據以主張離婚或要求履行其協議內容。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所以俗諺有謂:「做著歹田望後冬,嫁著歹尪(或娶著歹某)一世人」,男女結婚固應謹慎行事,惟婚姻講求緣份、情義、尊重與包容,若非情投意合,彼此相親相愛,雙方相惜相守,共同攜手經營,欲以法律規範來實現白首偕老,勢必績效不彰。況且什麼海誓山盟,什麼海枯石爛,什麼永久的承諾,都可能是美麗的謊言,一張白紙黑字的協議,能給婚姻多少的保障,大家心知肚明。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最高法院即曾據此作成「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的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男女雙方婚前訂立的「婚姻協議書」與此「預立離婚契約」的性質相同,自亦應屬無效。因此,當此婚姻協議書不為一方所接受時,他方並不能以其拒簽為由,主張退婚;當婚姻變調時,他方亦不得以一方違反此協議為由,訴請判決離婚;當夫妻離婚,在處理子女監護、財產歸屬及贍養費給付等問題時,也無法訴請法院依此婚姻協議書作為判決的依據。
值得注意者,乃婚前訂立的「婚姻協議書」,雖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但如其內容並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且雙方願意信守者,如經以書面訂定的夫妻財產協議(民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一○○四條),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參考法條:
1.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一○○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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