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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5
作者: 陳建宇
書名: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
作者:陳建宇
系列:採購營繕投標法律系列3 2M03

跟政府做生意,一方面鑑於「貨源」充足,一方面覬覦「鐵票如山」,一般廠商多半躍躍欲試。在政府採購法尚未立法之際,能夠分食政府預算大餅的民間商家,或許只有少數深諳門道者倖得;但在本法於八十八年立法施行之後,力求公開、公平的招標、審標、決標制度,已使得更多具備條件的廠商得以競逐商機!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參酌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創設了第六章的爭議處理制度,廠商可以對機關的採購行為提起異議和申訴。異議的提起,不以廠商與機關簽訂契約為前提,凡對機關招標文件(包括對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或審標、決標之過程、結果,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之廠商,均可依法提起異議。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對於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時怠於處理廠商異議者,廠商更可提起申訴。從而廠商權益之保障,已從以往決標簽約後,提前到機關採購招標之初。
廠商要如何配合政府採購法的施行獲取有利商機,爭取招標階段公平合理之對待,以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實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最應了解的課題。另就機關而言,探究如何在招標過程中運用專業判斷,作出適當、合法的採購決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或實體爭議,亦為第一要務。
至於在廠商與機關簽約後,最令雙方困擾的各類契約爭議問題,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也納入了履約爭議得申請「調解」之機制。履約之所以發生爭議,常是招標之初,機關及廠商雙方疏於注意招標文件與契約內容所致,或因有可歸責於一方或雙方之事由,或因履約過程外在環境改變,或是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而來。因此,如何訂定公平合理的合約,以避免惱人的爭議問題,或在爭議發生之初即能採取快速、有效、和諧的方式來謀求解決,實為廠商與機關在各自契約管理實務中的當務之急。
此外,以往各機關以契約明定拒絕那些與自己履約有不良紀錄的廠商,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本機關投標與履約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特別於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加以規定,使其擴大適用於全國,避免這些有不良紀錄之重大違法或違約廠商再害及其他機關,並建立優良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惟因此一規定具有行政處分的特性,故在條文設計上,賦予被通知之「不良廠商」如認該通知之事實及理由有違法或不實,得準用第六章爭議處理「異議、申訴」機制請求救濟之途徑,以保障其權益。
本書按章、分節就政府採購法所定「異議、申訴」制度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細說分明,並援引實例加以探討,是有採購需求的政府單位和冀圖與政府做生意的廠商不可錯過的必備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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