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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條生路給自己
2003/09/26
作者: 李永然.劉智園
Q:
某大樓為安全起見,擬實施大樓門禁,又因該大樓通往地面層的出入口多達數處之多,如每處設人管理,恐增管理費用,故想將部分出入口設鎖關閉、禁止通行,不知是否適法?
A:
有關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八十九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等規定,應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等項目。如該通往地面層或頂樓層的出入口,係預防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方便內部人員迅速到達基地地面或逃往屋頂平台等候救援者,平時使用時即須特別注意維持出入口的通暢,其所裝設的安全門,為大樓門禁安全起見,雖可維持「關閉」狀態,然此乃指由內仍可隨時往外推逃生,由外側無法推門進入,以維安全;但若設「鎖」關閉、禁止通行,致無「鑰匙」不得開啟者,恐有妨害全棟住戶緊急避難使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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