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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借人頭登記,如何物歸原主?
2003/09/26
作者: 林隆昌
Q:
王甲經過這幾年的經驗,認為自己的財產還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最好。因此,王甲希望在王乙名下的財產能趕快登記轉回自己名下。但不知道有什麼方法?
A:
一、繼承返還
繼承返還有四種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王乙的兒子繼承後,將財產出售給王甲:財產登記在王乙名下,當王乙發生繼承時,該筆財產的遺產稅,實際上會由王甲負擔。另一方面,王甲向王乙的繼承人買入財產時,王甲應有相對給付,所以王甲應負擔的遺產稅會藉由買進財產的名義轉給王乙的繼承人。然而因為王甲的買價在正常的情形會高於遺產稅額,導致王乙的繼承人名下仍會有王甲的財產。這種財產返還方式應配合終身險規劃買價返還。
(二)王乙遺贈王甲:這種情形,王甲直接因受遺贈取得借人頭登記的財產,除應繳納的遺產稅外,不會產生其他的稅捐問題。
(三)王甲舉證借人頭登記財產時的資金流程證明王乙有負債:當王乙發生繼承時,財產仍登記在王乙名下,所以,該財產應該要列入王乙的遺產課稅,此時,若王甲可以舉證提供購置財產的資金流程並認定為王甲對王乙的貸款,則王乙的遺產可以扣除該負債而降低王甲的遺產稅負擔。另一方面,當王甲在王乙發生繼承後,向王乙的繼承人購買該財產時,王甲因有對王乙的債權,其購買財產的相對給付金額即會降低,因此,會減少積存在王乙繼承人名下的財產。
(四)王甲舉證登記在王乙名下的財產是以借用名義方式登記:這種情形,因為財產還登記在王乙的名下,所以該財產應該要列入王乙的遺產,但另一方面,王乙的財產因為是被王甲借用名義登記,應有返還王甲的義務,所以,該筆財產又成為王乙的債務,可以扣抵王乙的遺產。其結果,借用王乙名義登記的財產並不會因王乙死亡課到遺產稅。而王乙的繼承人在繼承王乙財產後,將應返還王甲的財產立刻還給王甲,也不會產生稅捐的問題。
二、生前返還
(一)生前以買賣方式返還:這種規劃若登記的財產為土地,買賣的土地需繳土地增值稅。而買賣相對支付的價金又積留在王乙的名下,因此,以終身險轉回相對給付的資金是必要的配套規劃。
(二)生前贈與:王乙直接將財產贈與王甲,若財產為土地,應同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惟在贈與的時候,若規劃王乙的特定負債同時轉由王甲負擔,此時贈與金額可以降至最低而省去贈與稅。然而,土地增值稅仍然不能減少。
(三)生前信託贈與:
1.基本概念:若王乙以信託贈與方式,以王甲為受託人,王甲的子女為受益人,也可達成財產返還的效果。當財產轉給受託人甲時,若財產為土地,尚不必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信託的委託人乙與受益人王甲的子女為不同一人,所以,這樣的規劃在信託契約成立時,即應就財產的價值課徵贈與稅。
2.信託贈與加負債規劃:上述信託贈與的規劃通常會發生贈與稅的問題,此時,若彷照前述生前贈與規劃負債的模式,在信託贈與中加入應返還委託人王乙的信託債務,將可使贈與稅降至最低。如此,在信託贈與加上負債規劃的模式中,若土地等財產並未轉為受託人的名義,則王乙返還財產不會課到稅。
3.負債資金轉回:王乙因為信託負債規劃將會再取得王甲支付的資金,此時,可由王乙規劃終身險,將資金轉回給王甲或王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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