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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書首選報告
2003/10/17



阿正欠阿威貨款一百二十多萬元,經二年多未還。阿威乃邀其友人阿祥和阿財於某日一同前往阿正家中要債。阿祥先動手毆打阿正胸部,作為下馬威,接著強押阿正坐進自己的汽車,由阿祥開車,阿威和阿財押著阿正坐在後面,駕駛到台南關仔嶺山區。阿祥和阿財各出示匕首和水果刀一把,命阿正還錢,否則對其不利。接著,三人又共同毆打阿正,阿正恐被殺害,佯稱其家中還有現款,可打電話與其妻解決。阿祥於是開車到附近公共電話亭,打電話給阿正的老婆,叫其準備好現款和支票,然後駕車回台南市取錢,且留下阿財和阿威在原地看守阿正。阿正的老婆掛上電話後馬上報警,阿威、阿財和阿祥三人旋即被警方逮捕。問阿威、阿財和阿祥三人觸犯什麼罪?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還不還錢,屬於民事問題,債權人只能依循民事訴訟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其債權,並不能訴諸武力。一旦訴諸武力,用暴力逼債,至少是觸犯了妨害自由罪,若真的動了刀子殺人或傷人,鬧出的刑事問題更大,不但錢沒要到,又會吃上官司,何必多此一舉呢?
就本案例之事實觀之,阿威、阿財和阿祥三人將阿正架上汽車,駛到台南關仔嶺山區,取出匕首與水果刀,恐嚇阿正還錢,又動手毆打阿正,這些動作,都是剝奪行動自由中所使用的強暴脅迫手段,不另外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安全罪。又阿威等三人毆打阿正部分,因阿正沒有另行告訴,這個部分,本來是剝奪行動自由罪中的手段行為之一,不應單獨判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是牽連犯。另外,匕首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舉的刀械,阿威等三人無故未經許可結夥持有,亦觸犯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罪,但此罪因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也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刑罰輕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因此,三人均應依較重的剝奪行動自由罪判刑。又因三人共同犯罪,均為共同正犯,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的規定,三人最重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拿匕首討債,無論如何都是犯法的,縱然沒有架擄債務人到別處,加以拘禁或剝奪其行動自由,光拿匕首等凶器,在債務人面前晃來晃去,使他心生畏懼,而進行討債,最少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的強制罪;如一旦動刀殺人,後果將不堪設想,債權人實不得不知此利害關係,以免要不到錢,又要坐牢,得不償失。
(本文摘自「刑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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