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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節稅新妙方——信託
2003/10/17
作者: 黃文和
Q:

郭立現已六十歲,早年喪偶,育有一女一男,雖擁有許多財富,但從報章雜誌或電視報導發現,許多老人在被其子女把財產騙光後,便遭棄養而流落街頭,郭立深怕自己也走到同樣的地步,經由商界朋友介紹,乃得知可以未雨綢繆,與信託公司訂立信託契約,就可以不用擔心以後生活無人照料或被騙光財產而流落街頭了,郭立與受託人大中信託公司便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立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郭立需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移轉現金三千萬元予大中信託公司,信託期間訂為二十年,二十年間,信託財產發生之孳息歸其本人所有,二十年期滿後,三千萬元亦歸其本人所有,如此信託契約從開始到結束該繳納什麼稅?其納稅義務人又是誰?

A:

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信託契約成立日毋需課徵稅捐:
郭立與大中信託公司訂立之信託契約,因委託人與受益人均同一人(同為郭立),故無課徵所得稅之問題。
二、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信託財產移轉,亦不用課徵所得稅:
郭立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實際移轉三千萬元現金予受託人大中信託公司,由於該項契約屬「自益信託」且資產之移轉屬於形式的財產移轉,受託人大中信託公司並無實質受益,故免計入其所得申報課稅。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產生之孳息,應由受益人申報課稅:
受託人大中信託公司應於每年按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郭立之各類所得,由其計入各該年度申報個人之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四、二十年期屆滿,信託財產移轉予受益人郭立,免徵所得稅:
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大中信託公司依信託意旨將三千萬元之本金移轉予受益人郭立,因該資產移轉僅為形式移轉,郭立並無實質受益,故免徵所得稅;另受託人每年移轉孳息予受益人郭立,因孳息已於發生之年度由受益人計入各該年度之所得課稅,故實際交付孳息時,不用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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