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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侵權——路上遇惡煞,求償有門路!
2004/02/03
作者: 林宜君

Q:
仁傑是某公司的送貨員,某日仁傑開車要過馬路時,前面一輛轎車突然緊急剎車並來個大迴轉,害得仁傑也趕緊踩剎車免得撞上,氣憤的仁傑猛按喇叭以示不滿。沒想到,前輛轎車內竟走下來四個長得凶神惡煞般的年輕人攔下仁傑的車,並對他拳打腳踢一番後揚長而去。無故被打得全身瘀傷無法上班的仁傑可以請求賠償嗎?
可否請求賠償?

A:
民事訴訟,是向法院請求保護人民私法上的權利,而私法上的權利除了因為雙方約定而發生的權利義務外(例如借款、契約等),還包括由於法律所明文規定的權利,例如人格權中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身分權、物權等等權利。當這些權利被他人不法侵害,而受害人有損害時,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案例中的仁傑,被四個年輕人拳打腳踢致身體有多處受傷甚至無法上班,的確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請求命四個年輕人負賠償責任。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是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法律對某些事件有特別規定管轄法院時,則此時原告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是特別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如案例中仁傑被毆打的事件,就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侵權行為事件,該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那麼,仁傑可以向行為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可請求的範圍為何?

仁傑可向那四個年輕人請求賠償的項目有:
一、醫療費用:因這件事故仁傑所支出的必要醫療費用,可持掛號收據、門診收據等為證明。
二、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仁傑被毆打成傷以致有一段時間無法正常上班,這一段時間內的薪資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部分,甚至仁傑如傷得太重住院而請看護時,亦可要求看護出具單據,就看護費用請求賠償。
三、精神慰撫金: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為被他人不法侵害身體、健康等等時,被害人難免會受到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法律規定被害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時效有多久?

一般的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但是有時法律會特別規定較短的時效,而侵權行為就是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短期時效,因為如果時間過得太久,則法官就不容易調查證據了。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以仁傑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及早提起訴訟,不然過了時效,將無法獲得勝訴。

可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因在刑法中將傷害列為犯罪,所以仁傑可以先對那四個年輕人提出傷害告訴,等到檢察官起訴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時仁傑即無需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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